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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萍博士论文选题及摘要
2007年04月27日  

 

题目:Lawyer Evaluation in Chinese Courtroom: A social-semiotic perspective
中文摘要:
在中国当前司法改革中,律师的辩论语言如何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已经成为重要论题。基于此,本研究将律师评价作为核心研究内容,以我国当前庭审方式下律师评价表达模式的构建作为研究目标。本研究中的律师评价是指律师在庭审中就案件所发表的观点、看法或持有的态度。
本研究以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符号观为切入点,以其人际意义的框架(主要是评价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实地采集的律师辩论语篇(包括庭审转写和律师辩护词)进行系统的话语分析和功能阐释。本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是定性的语篇分析方法。
对律师评价理性表达模式的建构分以下四步完成:首先,根据功能语言学关于说话者态度的研究,结合庭审的特点,将律师评价分为三个构成成分,分别是律师情感、律师评判和律师评赏;其次,根据韩礼德关于语境与语言使用的辨证关系的观点,对庭审的语境特征进行符号化描写,讨论这些语境特征对律师语言的制约作用,分析法庭的语境尤其是法庭文化语境所产生的制约作用,论证律师评价的语言对平等团结观念的体现以及律师评价的表达模式对理性特征的体现;然后,深入分析律师评价理性表达模式的主要特征及其具体语言实现手段;最后,对律师评价模式的功能进行阐释,揭示这种理性表达模式对于律师协商解决法律纠纷的作用。在上述四个步骤中,哈贝马斯关于“主体间性是解决法律议题的关键”这一命题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律师评价的理性表达模式有三大基本特征:建构平等的角色关系;建构多声的言语环境和重建不同的话语团体。这三个特征由律师对庭审会话中各种议题的不同评价来实现。其中,建构平等的角色关系通过强调双方的共同立场与强调生活世界实现;建构多声的言语环境由以投射、连接词以及语用标记语“我(们)认为”等为标志的言语互动实现;重建不同的话语团体通过对对方观点的肯定、否定、梯度评价三方面实现。
对语料的详尽分析说明了本文所构建的律师评价理性表达模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验证了律师在法庭交际的对抗环境当中,如果理性地表达己方的立场,其行为能够符合新的庭审方式关于律师角色的设定。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对律师评价的构成成分进行了合理分类;建构了律师评价的理性表达模式;分析了律师评价的主要特征和实现这些特征的一系列语言手段;所构建的律师评价理性表达模式,为衡量律师语言是否符合其角色设定和研究律师语言的使用情况提供了手段与工具。
本研究对于法庭话语、机构话语和评价语言研究均有一定的启示,在实践方面,也能为法律教学及律师培训提供参照。

关键词:律师评价      社会符合观      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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