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
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语言学事业的更大发展,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申请加入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经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2016年10月22日在上海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为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下属二级学会,2016年11月26日原“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接受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会中文全名为: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在本会内部简称为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ForensicLinguistics, CACSEC(英文缩写为CAFL, CACSEC),英文简称为CAFL,徽标为CAFL后加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徽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各相关行业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法律语言学事业的繁荣,助力国家法制建设,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语言研究与服务的专门人才,宣传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成果,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地方经济文化建设。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关于群众性学术团体的管理政策和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章程,开展会务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址和秘书处地址为:广东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协调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全国学术研究;
(二)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语言研究、实践和服务的专门人才;
(三)组建专家队伍,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咨询与服务;
(四)根据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年会;
(五)根据需要,组织与本会宗旨有关的研讨会、学术论坛、讲习班、培训班和竞赛活动;
(六)组织和参加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对外宣传;
(七)加强法律语言比较研究和法律翻译研究及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需要获得本会推荐并履行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相关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讲师和硕士研究生以上的职称或学历或具有相当资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申请人资格后拟定推荐入会名单,连同合格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书,报送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并履行相关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所属一级学会(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及所属一级学会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六)在不违背本会宗旨的前提下享有学术民主和自由;
(七)获得本会和所属一级学会各相关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凡有10名以上会员的单位(学校、研究所等机构),经申请可以登记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经本会批准,团体会员获得授权可以本会的名义在该团体会员单位所在地区举办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连续3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须提供有效电子邮件地址,作为本会与会员联系的基本渠道,本会发送给会员的通知等文件,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等情况,需及时报送所属一级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所属一级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学会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并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确定或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直联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本会尽职尽责,善于团结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所属一级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连任;副主任、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主任届满后经选举可担任常务理事,副主任卸任后经选举可担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决议情况;
(三)根据本规程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所属一级学会有关活动;
(五)代表本会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主任的领导下,按照理事会分工,负责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某项或几项工作;
(二)根据本会主任的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根据本会主任安排,代表本会参加所属一级学会有关活动;
(四)根据本会主任安排,代表本会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拟定本会每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主任签署,报送一级学会;
(六)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各领域对法律语言学研究和服务的需求,根据本会宗旨,在必要时聘请有关领域的行业专家和学术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在本会秘书处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本学会开展各种咨询和服务活动。相关工作细则由秘书处制定。
第五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所属一级学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规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所属一级学会,获批准后即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经2016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2号, 邮编:510420;网址:http://flyy.gdufs.edu.cn/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规程自获得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