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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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第4期工作简报
2014-10-13 23:13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第4期工作简报    2007年5月9日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510420    电话:020-36207155    传真:020-36209564

E-mail:mishuchu3@chinaflr.net,   网址:http://www.chinaflrc.net.cn

                                                                     

第十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赴会散记

王洁

“戈尔韦”是位于爱尔兰西部的一座港口城市,临大西洋戈尔韦海湾,也是爱尔兰国立大学的所在地。2006年6月14日至17日,第10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在这里召开。应本届大会邀请,6月13日中午,我和本校外语学院李立教授、人文学院杨阳教授、法学院郭成伟教授,法律与语言研究所常务副主任尤志安以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宋北平博士等一行8人从首都机场出发,经伦敦西斯罗机场转机至戈尔韦爱尔兰大学参加本次盛会。

6月中旬,学校将近期末,各项工作忙碌。加上赴会前的各种准备,尤其论文的撰写、翻译、发言准备等诸多事宜挤在了一起,代表们登机前的忙累可想而知。李立教授一上飞机就打开笔记本电脑,抓紧时间熟悉我们向大会提交的英文论文内容,作小组发言准备;坐在我右前方的宋北平博士一遍又一遍地小声用英文朗读着自己的论文……。看着同伴们认真努力的情景,我颇有感触: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个人都不只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自己国家的形象。中国的法律与语言研究就这样走向世界,去与世界接轨了吗?

国际法律与语言学会更关注的是语言立法和语言权利。2004年9月在中国召开的第9届法律与语言学术年会上,把“法律语言”这个概念引入了大会议题,许多代表的论文题目是关于法律语言应用问题的研究。于是,本届年会的讨论仍然设立了应用性的“法律语言”的议题。针对大会议题,我们向大会提交的论文是:《新疆地区双语法庭语言权调查》和《中国的调解语言——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民族文化积淀》。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与语言研究的范围和深入程度与世界水准尚有距离。为了学习和交流,为了缩短这个距离,以李立教授为代表的新一轮的青年学者一开始就表现得富有朝气和胆量,挑战自我,出现在本届国际会议的平台上。他们会越走越好。

经过10个多小时的飞行,到达戈尔韦机场时已是当地时间14日的凌晨。爱尔兰国立大学的乔·麦克·唐纳克和他的会讲汉语的女儿到机场来接我们。乔·麦克·唐纳克2004年曾来北京参加由我校承办的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时隔不到两年,我们又在他的家乡见面,彼此感到格外高兴。走在人流稀少的机场路上,异国的夜风夹着细雨吹打在身上,我略感凉意。然而,充溢着草香的清新空气,听到乔·麦克·唐纳克女儿不错的汉语表达,在我与她拥抱的瞬间,感到了亲切温馨。

由于时差的原因,大家只睡了3个多小时就赶着参加14日上午9点的大会开幕式了。在大会主席台上就座的有爱尔兰国立大学校长;国际法律与语言学会主席兼秘书长约瑟夫·G·图里教授;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并不见其他相关机构的国家官员。简短的开幕式之后,接下来是大会发言。与会代表围绕本届大会的议题,从语言的权利和立法、语言的计划和人权、开庭前的语言权利、世界宪法中的语言权利、语言多样化的权利、法律语言分析、法庭语言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的交流和研讨。

当天晚上,大会举行晚宴,招待各国的与会代表。中国代表团受到了会议的最高礼遇。我和李立教授被请到了嘉宾席上,与学会主席约瑟夫·G·图里、本届爱尔兰会议的主办者、下届葡萄牙里斯本会议主办者以及其他嘉宾坐一桌。在以优雅欢快的爱尔兰风笛和管乐队的伴奏下,代表们载歌载舞,欢声笑语传递着五洲四海学者们的友情和快乐。中国代表团表演的小合唱《茉莉花》、《南泥湾》使晚宴欢腾了。

6月16日上午,大会举行闭幕式。头天下午,图里先生通知我可以用汉语发言(他知道我不会讲英语),介绍2004年大会的情况,同时举行04年大会论文集的出版发布会,向本届大会和下届大会组委会赠书。这一安排,既表明图里对上届由中国政法大学成功承办的会议非常满意,又表明他对中国代表团的重视。可是,本届大会的规定用语是爱尔兰语、英语、法语,除了中国代表团以及乔·麦克·唐纳克的女儿,有几个代表能听懂汉语呢?

学会主席图里的这种破格礼遇,让我们中国代表团高兴。我想,这是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平台,既要将汉语讲得美好动听,还要让代表们听懂我在说什么。于是,我和李立教授合作,当晚进行认真的准备,直到凌晨3点多,完成了中文发言稿和英语同声传译稿。两人演习了几遍,取得节奏上的一致。在闭幕式上,我们的合作发言赢得了热烈的掌声。李立教授告诉我:老外向她直伸大拇指。

大会最后一天安排了参观活动。一大早,我们从驻地出发,乘大巴车到码头,踏上一艘上下两层的游轮。

海风劲吹,我坐在下层前舱,略暖和些。游船行驶在大西洋的戈尔韦海湾,靠窗望海,波涛涌动,无边无际。约1小时30分钟,来到一个岛上。这里是土著人曾经生活过的地方,距今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极目所望,小岛的土地被用无数黑色大小石块垒起的不高的围墙切割开来,构建成一个个岛上居民自家的小牧场。每个小牧场内部,都缀满黄白野花,仿佛被厚厚的绿色地毯覆盖。靠小路边,设有一个不大的小木栅栏门,牛儿、羊儿或卧或站,自由自在。蓝天白云下,美丽的原生态小岛充溢着祥和的阳光和大自然的气息。

我深深地呼吸,几天来紧张、疲劳的身心一下子如此地轻松快乐起来。心灵仿佛在这魅力无穷的大自然中找到了歇息的家。湿润的清风夹着丛丛玫瑰飘出的花香拂面而过。导游带领大家在棋盘纵横的牧场间小道上向高坡走去,路过小小的邮局,路过一个又一个路边牧场的小木栅栏门,顺势上坡,在最高处的小教堂里就坐,听着对这个小岛和这座教堂历史的介绍。李立教授小声地为她左右的人做着翻译。在小啤酒屋喝啤酒,在咖啡屋喝咖啡谈话,中午吃颇有爱尔兰特色的西餐。其间通过翻译,我们和各国的与会代表做简单的交谈并交换名片。许多代表要购买我们出版的04年大会论文集,留下了邮购地址。回国后,我们将把有中文、英文、法文三种文字的论文集寄往十多个国家。我想,中国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学者会通过这些渠道,建设起与世界接轨的学术交流信息网。

小岛上的活动,无论是参观千年古堡、百年教堂,还是在颇具情调的啤酒屋、咖啡屋里交谈,那种文化学术气息、那种和谐友谊的氛围令人忘返。

小岛是这样令人留连,它纯朴的品质、天然优美的身躯、静谧和谐的气质、久远丰厚的文化底蕴……在我的心中酿造着学术加浪漫的情怀。那低矮的小草屋,那窗台上色彩鲜艳的小花,墙角的玫瑰,那石墙平台上的晒太阳的猫儿,那跟随主人的狗儿,圈中的黄牛;那千年的石墙古堡,牧场间的小路,那小岛最高建筑教堂的塔尖……挥挥手,渐行渐远了。

回到戈尔韦市内,天色渐晚,暮色中内河水面的灯光倒影里,成群的白天鹅在游弋。天边尽处呈现出火红的晚霞。明天我们将踏上归途,顺访都柏林——贝尔法斯特—— 戈拉斯戈——爱丁堡——曼彻斯特——牛津——剑桥——伦敦。

2006-8-27

                                                                                 

本期内容:

▲ 学术前沿:王杰教授的第十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赴会散记

法律语言学最新动态

法律语言学Q&A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Grand Jury vs. Petit Jury

法律语言学最新动态

会  讯:

1. 8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http://depts.washington.edu/iafl/

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举办的8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the 8th Biennial Conference on Forensic Linguistics and Language and Law)将于2007712日—15日在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召开,大会邀请的主题发言人是Malcolm Coulthard教授和Janet Ainsworth教授。

2. Peter M. Tiersma将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学http://www1.gdufs.edu.cn/chinaflr/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32  

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IAFL)现任主席Peter M. Tiersma将于5月中旬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学。

题目:美国庭审语言(language in American trials

时间:513

地点:另行通知

3.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成立http://www.flrchina.com/html/info/others/2007/04/470.html

20071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这给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注入了更多活力,促进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进一步发展。详细情况请查看相关网址。

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召开科研项目首次会议http://www1.gdufs.edu.cn/chinaflr/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05

200715日晚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法律语篇信息结构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项目组全体成员首次会议。国家教育部重大项目“基于语料库的法律语篇信息分布与语言实现研究”的启动会议与科研创新团队会议合并召开。两个项目的成员和2006级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翻译方向的研究生共22人出席了这次会议。

书  讯:

6.杜碧玉. 2006. 法律口译教程,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7.何家弘. 2006. 法律英语(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8黄瑶陈东. 2006. 当代法律英语,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9. 李广辉. 2006. 法律英语--现代法学教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 李雪冰. 2006.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海事海商(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11.沙丽金. 2006. 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选,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2.熊云英. 2006. 简明法律英语教程:口语与实践,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法律语言学Q&A

Q: 普通语言学的方法论对于法律语言学有什么意义 ?

A: 法律语言学是有关法律语言的学科,由于尚未建立独立、系统的方法论,目前主要以普通语言学范围的方法论作为指导。法律语言可看作普通语言的一种变体,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拒绝采用语言学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研究就很难深入,就很难具有系统性。

Q: 国内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有何异同点?

A: 国内外研究有很多不同点,其中鉴于国情不同,中国目前较为侧重基础性研究,包括基础理论探讨和一些初步的语言运用研究。欧美一些国家则侧重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系统应用,如法律语言学家作证等。

Q: 中国法庭翻译的现状怎样?有没有正规的培训法庭翻译的机构?

A: 中国法庭翻译实践随着涉外案件的增加而得到加强,参与法庭翻译实践的人员也日益增多。有关法庭翻译的规范尚未建立,目前还没有正规的法庭翻译培训机构。

Q: 做一名合格的法庭口译人员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

A: 做一名合格的法庭口译员,需要很强的基础语言能力、口译能力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此外还应掌握其他学科的丰富知识。

Q: 法庭口译人员本身在语言、操行和专业方面大概会遇到什么问题?

A: 可能遇到的问题会很多,其中,口译员在翻译当中的作用需要予以足够重视。例如,口译员是否应该帮助交流者理解法律、是否可以对交流者的话语内容做出解释等等。

     

 Grand Jury vs. Petit Jury  

   There are two types of juries that people might encounter when he or she is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se in Anglo-American law——a grand jury and a petit jury.

In Anglo-American law, a grand jury is a group that examines accusations against persons charged with crime, and if the evidence warrants, make formal charges on which the accused persons are later tried. Through the grand jury, laypersons participate in bringing suspects to trial. Though it holds judicial inquiries, the grand jury does not decide guilty or innocence. The grand jury’s function is to decide whether there is “prob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a person has committed

a crime. Should it so decide, an indictment, a formal accusation of crime, is returned and the accused must stand trial before a petit, or trial, jury whose duty is to determine the question of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It is instructed by the court on questions of law and fact, but its investigations are relatively from supervision.  

  In contrast to the grand jury, which hears only the evidence tending to show the commission of an alleged crime, petit jury listens to the evidence offered by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during a criminal trial. A petit jury is a group chosen from the citizens of a district to try a question of fact at issue in a trial. Numerical requirements for a valid verdict vary. The petit jury is the standard jury for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s. It has less discretion than is often imagined. The trial judge supervises it, rules on what evidence it may view and which laws are applicable, and sometimes directs or, at the end of the trial, sets aside its verdict.  

Besides, in a trial overseen by a petit jury, the jurors must be unanimous in their decision to convict or acquit. If the jury is “split” one way or another, the judge will declare either a hung jury or a mistrial, and the prosecution can try the case again if the People wish. However, a grand jury does not have to be unani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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