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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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第10期工作简报
2014-10-13 23:58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510420       电话:020-36207155      传真:020-36209564 

E-mail:cafl_mishuchu@yahoo.com.cn    网址:http://www.chinaflr.net

                                                                 

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讯

2012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

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通知【郑州】 

 

  2012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由中原工学院承办,将于2012920-21日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推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加强法律语言学者之间以及法律语言学者与司法实践者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使中国法律语言学向更科学、更专业、更实用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司法实践服务。现将研讨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办单位: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中原工学院

  会议时间:2012919全天报到,20-21日会议

  会议地点:中原工学院北校区(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41号) 

  会议主题:迈向更加科学、专业、实用的法律语言学

会务费:800元人民币研究生凭研究生证减半),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2)法律实践中话语的研究

  (3)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

4)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

(5)法律语言法律英语/日语/汉语等教学研究;

(6)法律语料库建设。 

  参加会议人员:全国从事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爱好者、法律实践与研究者。欢迎相关专业研究生报名参加。 

  请有意与会者在2012 年 3 月15日前提交论文摘要(中文限500字以内,英文限400词以内),摘要请通过电子邮件寄至会务组邮箱【flrchina2012@gmail.com】。摘要请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具体单位、职称、地址与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会议筹备组将于2012 年530日之前向入选者正式发出会议邀请函并通告会议的最新信息。2012 年8 月30日前提交论文全文(论文正文以6000字左右为宜),以便及时汇编论文集,大会拟于会后出版会议论文集(与会者须在“会议回执”中明确是否愿意授权承办单位编录其论文)。

欢迎大家积极投稿参会。 

联系人:

张老师中原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办公室):电话:0371-62506978(办);电子邮箱:flrchina2012@gmail.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中原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邮政编码: 450007

 

本期内容:

 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讯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学术前沿

 法律语言学Q&A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双年度会议在英国阿斯顿大学顺利召开

2011年7月11-14日,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10th IAFL conference)在英国伯明翰的阿斯顿大学(Aston University)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主办,由位于英国伯明翰的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承办,来自世界各地共计120多位学者参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张新红、袁传有、徐章宏、周志轶、徐优平六位老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IAFL)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是目前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级别最高、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顶级国际性学术会议。本次会议为期四天,行程安排紧凑合理、交流形式广泛多样、学术话题涵盖了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的方方面面。

711日上午,承办方组织与会代表参观Birmingham Victoria Law Courts,体验不同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对法律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从11日下午开始直至会议结束都是紧锣密鼓的学术会议。

大会期间,主旨发言、小组讨论、自由讨论会穿插进行,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形式有助于各位代表更好地交流学术思想。担任本次大会主旨发言的教授包括国际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Roger Shuy, Malcolm Coulthard, Janet Ainsworth, Ray Bull, Ron Butters等。他们介绍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涵盖了知识产权、商标、法律新闻报道、警察询问等领域的法律与语言问题。小组讨论更是精彩纷呈。整个会议共设27个小组讨论,涉及了庭审语篇分析、著作权(authorship)的法律语言鉴定、庭审及警察询问过程中的谎言识别、各种形式的调解语言、专家证人证言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新红、袁传有老师参加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11年开始建设法律语言实验室,目前已经完成基建工程。为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相关技术,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应用研究中的作用,袁传有和张新红两位老师受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和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文科基地)法律语言学研究室的资助,赴英国参加了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研修班为期6天。

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International Summer School in Forensic Linguistic Analysis)是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的创始人Malcolm Coulthard教授于2000年发起创办的,迄今已举办11期。第11期研修班于2011年7月4-9日在英国伯明翰的Aston 大学举办并获得圆满成功。此次研修班的主题为法律语境下的“作者鉴别”(authorship analysis)、“语音识别”(speech/speaker identification)和“语言证据”(language evidence)。研修班由Coulthard, Grant, Kredends, Haworth, Butters, Eades, Fitzgerald, Harrison等著名法律语言学、法学等专业的专家亲自授课和指导。

参加研修班的学员共四十人,来自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葡萄牙、匈牙利、澳大利亚、中国等十余个国家,有学者、法官、律师、警察等多个行业。研修班分为高级班和基础班,高级班主要为“研讨式”而基础班则主要以“授课”形式进行教授学习。张新红老师参加了高级班学习。高级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研讨性和实操性。例如,关于某一项任务,著名专家先通过讲座进行分析,然后分发材料给每个小组自行讨论,采用实验、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来证实或证伪某个结论。分析过程必须是多层面,多角度,多方法的。例如为论证某句话可不可作为呈堂证供时,综合运用语义学,语用学,音系学,方言学,人口学,统计学等跨学科语言学理论来论证。

基础班主要由来自多所高校的著名教授和实务界专家授课和指导,如Fitzgerald即为美国中情局(FBI)侦探。袁传有老师全程参加了基础班的学习,并在允许的情况下采集了课程资料。基础班更注重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语言证据”的分析方法,专家教授熟练运用语言学工具分析了真实案例。例如谋杀案中的“自杀留言”(Suicide Note),通过法律语言学家的分析证实其虚假性,向法院提交语言证据,获得法院采信。

此次研修班的主题适应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需求。两位老师参加本期研修班学习,与国外同行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收获颇丰,对进一步展开法律语言学应用研究十分有利。

 

 

学术前沿

1. 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主席Peter M. Tiersma出版新书 

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主席Peter M. Tiersma编著的Law and the Technologies of Communication 于20106月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从书写的发明开始讲述,接着讲到由印刷机引起的法律文本的大量发行,最后讲到计算机与网络,追溯了从过去到未来的关于合同、遗嘱、法令、法官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本的发展历程。

2. 《劳特里奇语料库语言学指南》出版

Michael McCarthy编著的新书《劳特里奇语料库语言学指南》(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Corpus Linguistics)于2010325日由劳特里奇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适合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资料书。它适时地概括了一个有着广泛应用性的方法论的有活力地并迅速发展的领域。通过对文本的大部分内容的电脑分析,语料库语言学家阐述并支持了语言学的观点和假设。这本指南汇集了语料库语言学发展和转变的关键领域中起重要作用的专家,是围绕6个主题构建的。它带领读者认识如何通过构建和设计语料库来运用到学习文学和翻译中去。

3. 社会语言学和法律程序》出版

澳大利亚人文学会行为学学院认知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员Diana Eades编著的社会语言学和法律程序》于2010年3月由Multilingual Matters出版社出版。该书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来说是一本语言、法律和社会的入门书。它涵括了广泛的话题,探讨了社会语言学能告诉我们什么以及语言是如何在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的。

4. 武汉大学教授蔡杰主编的《法庭科学实验教程》出版

武汉大学教授蔡杰主编的《法庭科学实验教程》于2010年1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针对目前大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差的状况,全书共分为七章,以实验项目的方式详细的介绍了刑事取证或刑事、民事鉴定如何操作的全过程

 

 

 

法律语言学Q&A

(编者按:法律语言学Q&A栏目的问题挑选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网站讨论,我们选取论坛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爱好者提出的最热门、最有代表性话题,并邀请一位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为大家答疑。这次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袁传有教授,他刚刚参加了今年暑期在英国Aston大学举办的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和国际法律语言学暑期研修班。)

 

    1、您能简略给我们介绍一下这届法律语言学家年会和您参加的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的大致情况吗?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成立于1992年,是国际上权威的法律语言学学术组织。该学会会员来自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知名学者和教授,也有法官、律师以及警务人员,从事法律与语言的跨学科和跨领域的研究和实务工作该学会每两年举办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迄今已举办了十届。本届大会共有来自世界多国的14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我校派出五位代表参会,规模仅次于东道主阿斯顿大学和卡迪夫大学,引得与会代表广泛关注。他们在大会上的优异表现吸引了与会者对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兴趣,也得到了大会组委会的高度赞赏。大会组委会在其工作会议上专门宣读了来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CAFL)的贺信,还多次赞扬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

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International Summer School in Forensic Linguistic Analysis)是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的创始人Malcolm Coulthard教授于2000年发起创办的,迄今已举办11期。第11期研修班于2011年7月4-9日在英国伯明翰的Aston 大学举办并获得圆满成功。此次研修班的主题为法律语境下的“作者鉴别”(authorship analysis)、“语音识别”(speech/speaker identification)和“语言证据”(language evidence)。研修班由Coulthard, Grant, Kredends, Haworth, Butters, Eades, Fitzgerald, Harrison等著名法律语言学、法学等专业的专家亲自授课和指导。

 

2、能谈谈您这次参加国际会议和暑期研修班后最大的收获和感受吗?

这次国际大会和暑期研修班给我的感受有很多,主要说来有两点。首先,就是语言学的研究重心由理论研究向实用研究倾斜。这并不是说理论研究不重要,而是说我们也要重视实用研究,要用语言学的理论方法具体解决实际中的问题。这次研修班上有八位专家学者的报告内容都是知名的真实案例,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Malcolm Coulthard教授所分析的短信识别的案例。他通过伯明翰的警察局采集语料,用死者生前发出的上百条短信建立了小型语料库,以此和未识别的短信进行比较,再和犯罪嫌疑人的短信内容比较来协助破案,最后向法院提交语言证据,并被法院采信。另外一个案例就是英国的一位专家和警方合作进行语音识别。这些亲自参与的经历就给了我们很大启示,通过这些专家的分析,其中不乏FBI侦探,不仅让我们两位中国老师,也让参会的其他国家的专家也深深感慨到,语言学与实践的结合竟会带来如此的功效。    

    另外一个主要感受就是语言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前几天我到上海参加第12届功能语言学大会,更加深了我的这一认识。在那里许多学者提到了语言学家的社会责任,复旦大学的朱永生教授提到社会担当,上海交大的好朋友王振华教授提出作为语言学人,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这次国际语言学家大会和暑期研修班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学者所做的正是真正具体的在为社会服务,可以从他们的研究中体会到这种社会责任。

 

3、您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展示的学术成果是什么?

    与会者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是这次大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研究的文章英文题目为Appreciate Others' Beauty as Well as One's Own: A Contrastive Multimodal Discourse Analysis of Two Courtroom Trials,中文题目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通过中美两个庭审语篇进行多模态的话语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庭审的中各自的优点和不足。通过这篇文章我想表达一个思想,那就是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优点,但是也不要忘记别人的优点,欣赏别人的美就如同欣赏自己的美一样。我们的法官至高无上,辩护人威严庄重,公诉人大义凛然,辩护律师正襟危坐,被告人低头认罪,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和谐,一种美,符合很多人的看法,总体感觉是庄重严肃非常有秩序,法官权威很高。认为这是东方的美;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考虑到这种模式是否真正有利于庭审的公正平等,能否给辩护律师充分的话语权。反观美国庭审,与我国差异很大。首先其公诉人本身就是律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确确实实给你一种交锋的感觉。其次交锋的手段不仅是言辞话语而且还涉及到多模态。语言是建构意义最重要的一种模态,除此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表情、姿势都是模态。国外的法庭就使用了多种的模态来加强语言的感染力以及劝说功能。我的这篇文章就是从多模态的角度对中美的两个重大案例进行了分析。中国的案例是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美国的案例是2003年的哈佛大学研究生杀人案。两个案子有很多的相似点,比如都从案情、法律争议点等各方面来判断是否是故意杀人。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其多模态,分析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辩诉人甚至是被告他们说了什么话以及是怎么说的,说话时使用了什么样的手势、眼神和姿势多模态手段。本文将作为本届大会的重要文章发表在法律语言学的官方网站上。

 

4、您对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有哪些反思,对今后的发展有什么期望?

    以前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领域的建构,用信息模式进行法律语篇分析来探究法律语篇的发展,往届的很多研究生也是在这一领域确定自己的论文题目,通过这些研究我们了解了语篇的内部结构和意义,这是应该肯定的。就今后来看,在申报法律语言学二级学科点授予权时,杜老师张老师和我也谈到了法律语言学今后的发展问题,那就是应该转向更加应用性、实用性的研究。应用性研究指的是(暑期班和会议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我们努力参与到法律实践当中去,努力为公检法做些事,发挥我们的特长,让我们的语言分析对他们有帮助,这是我们应考虑的一个重要转向。另外就是研究生的写作应该转向应用,在学校特别拨款建起的法律语言学实验室中进行实验研究,看看如何进行语音鉴别、文本鉴别和多模态的研究。第三方面就是培训与合作。因为涉及到实验研究一些仪器的使用老师也不熟悉,比如语音识别仪器,所以应考虑派老师到英国去培训,另外也要和我们公安厅的相关专家及业界专家开展合作共同研究。

 

5、您能对现在研究生的学习和毕业论文选题方面给些建议和指导吗?

    毕业论文的写作,首先要说的就是一定不能丢掉理论支撑。对研究生来讲,理论仍是论文基础,但是不要一篇文章一半内容都在大谈特谈理论,不要单一地只讲理论。可以考虑把几种理论结合共同放在自己的分析框架中,论文重点不是发展某一个理论而是重在应用一个或两个理论来分析语料。其次,选题的话要考虑实用性,分析出来的东西公检法能否用的上,比如我们过去分析判决书的语言风格特征结构,研究出来虽然法官需要,但是有些理论太强,法官看不懂,这都是值得考虑的地方。就研究生现阶段学习来讲,一定要多多积累,打好基础。不仅仅要积累语言学的知识,还要积累法学的知识,平时可以关注一些大案,比如诉讼法,看看庭审中是怎么使用的。还要掌握语言学的理论,找到重点中心,突破某一个语言学领域的理论。首先看书是怎么讲的,然后要到网上查找相关文章,中国学者如何,外国学者又如何?要多看多练习,一周看三四篇,反复快速看,注意记笔记,这样的话才能提高理解能力。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轮奸”两译

在日报上关于狠狠打击重大就刑事犯罪活动的报道中看到了轮奸犯政法的报道之后,一位学习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轮奸”译成英语是什么?碰到这样场合,笔者的第一句话照例是:“你查了《汉英词典》没有?”

“查了,可是查不到哇。否则,也不来惊吵了”他说。

1. She said that four youths tortured her for refusing to absolve seven teen – agers of charges gang – raping her.

-----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April 2/3 1977, p.1

2. Sydney tidbits: pack rape, in which groups of young men assault a young girl by turn, is such a serious problem that a select committee of the state Parliament conducted an investigation.

     -----John Gunters Inside Australia, completed and edited by William H. Borbis, Harper & Row, 1972, p.142

据笔者观察,虽“gang-rape”与“pack rape”两词都可用作“轮奸”的英译,但前者较后者更为常用。究竟是不是这样?请读者复核。

又,按字面译“轮奸”的忠实译文该是“rape by turn”吧,但言语实践中还没有发现过“rape by turn”这个词,您说奇也不奇。

(选自《法窗译话》,陈忠诚著,1998,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rape”种种

“rape”主要可从强奸犯(rapist)及其被害人(rape victims)两个方面着眼,进行分类:

从rape victims角度着眼,可分为:

1. acknowledged rape(经被害人认定的强奸)

2. un acknowledged rape(未经被害人认定的强奸)                               

从rapists 方面来看,可分为:

3. individual rape(一人强奸)

4. pair rape(两人轮奸)

5. multiple rape(多人轮奸)

6. gang rape(多人伙同轮奸)

7. stranger rape(强奸犯同被害人素不相识的强奸)

8. acquaintance rape(强奸犯同被害人相识的强奸)

9. date rape(强奸犯在女友践约前来时对之实行的强奸)

10. marital rape / rape in marriage(强奸犯对其妻的强奸)

当然,以上是主要方面------ 还可以从其他方面着眼来分类:

11. hidden rape(隐瞒起来不让人知道的强奸)

12. unreported rape(事后被害人或家属未报案的强奸)

13. reported rape(事后被害人或家属报案的强奸)

14. campus rape(发生在校园内的强奸)

15. gay rape(加害人与被害人均属于男同性习惯者的强奸)

16. lesbian rape(加害人与被害人均属于女同性习惯者的强奸)

以上种种“强奸”大致已可供翻译时参考之用,但尚不完备,请读者随时补充,以供译用。

Attempted rape(强奸未遂)(读者补充)

(选自《法窗译话》,陈忠诚著,1998,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从"婚内强奸"看“权威”法学词典Black′S Law 之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2000年才看到1999年第7版Blacks Law Dictionary。任意浏览间,发现确已增补了一些新词母,如表示“婚内强奸”的“marital rape”就是1991年第6版没有的:

Marital rape, A husband'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is wife by force or without her consent.

Marital rape was not a crime at common law, but under modern statutes the marital exemption no longer applies, and in most jurisdictions a husband can be convicted of raping his wife.

这里,该“权威”法学词典已见其破绽矣: “marital rape”的“rape”取其传统涵义,而同词典中对“rape”之宏观界定却已今非昔比矣。这就出现了不应有的、同一词典中同一概念(rape)之异化:“marital rape”的“rape”以男性对女性者为限、以其狭义的作为为限;而“rape”的“rape”,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性别及行为之内涵,都适应新潮流而扩大化了。但此非本文的主题;本文的主旨在于Black's指出在此词的处理上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如:

该大权威词典,只知其一即“marital rape”而不知其二即“rape within marriage”:

"Rape within marriage" is now possible, as old common law rules allowing the husband to be

free from prosecution were abrogated in 1986 in Australia.

--- 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1987

更有其不知的三-------"spousal rape"呢:

"Why should domestic assault cases be any different?" Wattendorf said, citing studies that show a direct correlation between battering and homicides, spousal rapes and other crime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August, 1995, p.14

作为读者,本人对待学术“权威”的态度是既尊重而又不盲从。

(选自《悦读法律英语》,陈忠诚著,2007,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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