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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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第12期工作简报
2014-10-14 00:04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510420       电话:020-36207155      传真:020-36209564 

E-mail:cafl_mishuchu@yahoo.com.cn           网址:http://www1.gdufs.edu.cn/chinaflr/

                                                                 

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会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青年学者张少敏和翁金翠参加国际法律语言学区域研讨会

 

今年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区域研讨会与75日至7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主题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应用新走势”,Malcolm Coulthard 等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研究领域的多位著名法律语言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都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二任主席John Gibbons 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An interview of Communication Evidence”的报告,介绍了他最新的研究成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生张少敏和硕士生翁金翠在会上也作了发言。张少敏和翁金翠发言的题目分别为“基于语篇信息的中文电子文本的作者鉴别分析”和“从DIAIdiolect角度鉴别韩寒代笔事件中争议作品的作者身份”。她们的发言都引起与会者的浓厚兴趣和反响。

张少敏博士还参加了法律语言学国际暑期研修班(International Summer School in Forensic Linguistic Analysis)。该研修班是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的创始人Malcolm Coulthard教授于2000年发起创办的,迄今已举办12期。上一期的研修班在英国伯明翰Aston大学举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袁传有教授和张新红博士参加了暑期研修班。为了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相关技术,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方向,继袁传有教授和张新红博士之后,张少敏参加了今年的法律语言学暑期研修班。研修班的学员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授课并主持讨论的均是国际上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

通过这次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国际法律语言学研讨会,各国专家学者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进一步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2012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

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进入最后筹备阶段,将如期召开郑州】  

会议通知

  “2012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 已进入最后筹备阶段,将于2012年10月20-21日在中原工学院(郑州)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推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加强法律语言学者之间以及法律语言学者与司法实践者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使中国法律语言学向更科学、更专业、更实用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司法实践服务。现将研讨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办单位: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中原工学院

  会议时间:2012年10月19日全天报到,20-21日会议

  会议地点:中原工学院北校区(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41号) 

  会议主题:迈向更加科学、专业、实用的法律语言学

会务费:800元人民币(研究生凭研究生证减半),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2)法律实践中话语的研究;

  (3)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

(4)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

(5)法律语言(法律英语/日语/汉语等)教学研究;

(6)法律语料库建设。 

  参加会议人员:全国从事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爱好者、法律实践与研究者。欢迎相关专业研究生报名参加。 

 

本期内容:

 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会讯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学术前沿

 法律语言学Q&A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1. 2012全国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相关筹备工作已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目前研讨会参会者论文已经基本收集齐全。本次研讨会的承办单位中原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正在进行最后的会议准备工作。

会议将于2012年10月20-21日在郑州举行。目前,会务组正在陆续向各位参会代表发送正式邀请函及会议议程等信息

2. 2012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地区会议和国际法律语言学暑期研修班在马来西亚顺利举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青年学者张少敏和翁金翠出席此次会议并发言。张少敏博士宣读了题为《基于语篇信息的文本作者鉴别》的论文,报告了采用语篇信息理论研究文本作者鉴别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引起听众的兴趣;翁金翠也宣读了自己关于韩寒作品争议的分析的论文,得到了与会者的积极反响与好评。二位在阐述了自己的论文内容之后,还接受了其他与会人员的提问,获得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增强了中国学者与国外研究者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界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也让与会学者利用这次机会充分了解了国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学术前沿

1. 刘蔚铭教授翻译的《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评价》出版 

Michael Head编著刘蔚铭教授翻译的《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2012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是研究前苏联著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的重要文献。它全面检视了帕舒卡尼斯的著作,为重新恰当地评价帕舒卡尼斯做出了重要贡献。《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讨论了帕舒卡尼斯的理论遗产及其与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相关性。迈克尔·黑德在历史语境和当下的法律理论背景下重新审视了帕舒卡尼斯。黑德指出,帕舒卡尼斯的著作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国家理论,客观评价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出版

由德国汉尼斯·科尼夫卡编著的《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于2012年5月5日由中国政法出版社出版。该书主要论述了如何识别一些匿名文件的作者、分析语言以判定是否有诽谤发生,以及帮助解决商标侵权案件。这些年来,书作者已经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积累了大量可以与英语国家的语言学家们分享的知识和经验。《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是作者汉尼斯·科尼夫卡对自己过去35年时间里所从事的法律语言学工作的详细记述,尤其是对70年代以来德国专家证据领域进行了深度探讨。《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涵盖了该领域的所有主要方面,指出研究中的问题,并概述了法律语言学以后的研究任务和发展。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作者对美国和德国法律体系的对比。

3. 《马丁文集8:法律语言研究》

国际著名系统功能语言学学家,“语言评价理论”和“积极话语分析”创始人J.R.Martin的《马丁文集》第8卷于20124月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了马丁自2008年来发表的11篇有关法律与语言的学术论文。第一篇是指导语篇语义研究的理论框架,其他各篇是在这个理论框架下对恢复性司法语篇的研究。研究焦点涉及澳大利亚新威尔士州青少年犯罪司法调解协商会中的耦合现象,身份建构、语类结构特点等。此书对法律语言学的学生及法律语言学爱好者都是一本非常有用的书。

 

法律语言学问答

(编者按:法律语言学问答栏目的问题挑选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网站上的讨论,我们选取论坛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爱好者提出的最热门、最有代表性话题,并邀请一位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为大家答疑。这次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少敏老师,她刚刚参加了今年暑期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地区会议和国际法律语言学暑期研修班。)

1. 问:张老师好!通过前几天的“枫林书舍”论坛,得知您参加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年会(马来西亚会议)”,大会的主题是什么?您能否就会议的内容和流程做一个简略的介绍?

答:本次大会的主题是Forensic Linguistics / Language and Law: Researching Interdisciplinary Dimensions and Perspectives.从主题上大家可以看出本次大会仍旧以语言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交叉为基调,不过此次大会以应用型研究居多,理论探讨只有John Gibbons 的An Overview of Evidence Communication。

会议是从7月5日开始,至7日结束,为时3天,每天从上午8:30—下午5:30,时间上来说安排得比较紧凑的,每天上午下午的第一场都是主旨发言,要求与会者必须参加,之后就是两个分会场的研究报告,与会者可以根据自己兴趣选择参加。

2. 请问您是如何准备论文参加这个学术会议的,能否给新加入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硕博研究生介绍一下?

答:在会议开始之前我还是做了充足的准备的。首先,寒假伊始我就仔细研究了此次会议的宗旨,精心选择了研究题目,阅读了一系列相关文献,针对选定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还做了一些实验和统计计算,并按要求及时向大会提交了论文摘要,这个论文是我博士研究阶段的主要研究方向的一个部分。我用了大量时间来完善该论文。在会议开始一个月之前,会务组把会议日程发送给了每个与会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会议之前了解相关研究者的发言,并熟知其研究背景和研究成果,以便在会议期间能充分地听取重要的学术报告。因为我们参会不单单是为了发布自己的研究成果,同样重要的是向其他研究者学习,把握国际研究的走向。

3. 问:能否谈谈您在这次会议上的活动?

答:首先,对自己提交的论文进行PowerPoint展示,我在本次大会上呈交的论文题目是《基于语篇信息的文本作者鉴别》,主要内容就是以语篇信息理论来做分析,在阐述了自己的论文内容之后,接受大家的提问,并广泛听取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就是对其他研究者所做发言后的提问,增强与其他研究者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这次机会了解国际法律语言学发展的最前沿。

4.问:您参加此次会议最大的感受或收获是什么?

答:我觉得最大的感受就是大家应该积极争取参加此类会议,加强与同行人士的交流,了解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前沿。参加会议不仅能在研究上有很大收获,而且能够近距离与各个方面的专家进行接触,加强沟通,跟不同国家的研究者建立学术友谊。

5.问:作为过来人、师长,您对刚入学的法律语言学硕士研究生有什么样的建议呢?

答:首先,大家应该多多关注法律语言学方向的最新发展,当然打好基础是必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但在同时要有清晰的发展方向,比如现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从基础理论研究转向应用型研究,这一点我校老师们已多次强调,我们要充分利用好法律语言学实验室这一优势资源,语音、文本和法律语言心理分析这三个方面为重要的研究方向,选定自己的具体课题。这样既能使自己的研究避免盲目性,也可以方便地获得所需的研究材料。从而保证研究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Proof和Evidence的区别

Proof,指足以直接证明某事为某事实的依据,侧重作为充分证据所导致的结果。evidence,普通用词,在法律上指能起证明作用的,如证明、公证书以及所有的实物东西等。在生活中指任何一样可证明某一件事的真实性的东西。 

A. proof 用于证明某件事是真实的,即"证明": 

I believe what you say; I don't need any proof. 

我相信你所说的话;我不需要任何证明。  

Have you got any proof that you own this car? 

你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是这辆车的主人吗?  

We still have no proof that he is innocent. 

你们仍然没有证明他清白的证据。  

As a proof of his love, he spent all his money on a ring for her. 

作为他爱情的证明,他把自己所有的钱用来给她买了一只戒指。  

scientific proof 科学证明;a proof of carelessness 粗心的证明  

B. evidence 多用于指法律方面的"证据";另外还表示迹象 (sign, indication)",这时常用于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的结构: 

My teacher was never called on to give evidence. 

没有叫我的老师作证。  

Have you enough evidence (of his guilt) to arrest him? 

你有足够的罪证来逮捕他吗?  

The supposed murder weapon was produced in evidence at his trial.

那件被疑为杀人凶器的东西在他的审判会上被作为证据出示。  

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in evidence against you.

你说的任何话都可能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  

When the police arrived, he had already destroyed the evidence of his guilt. 

警察到的时候他已经把他的罪证销毁了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dishonesty may ebb and flow. 

有迹象表明,不诚实行为可能有起有伏。  

There is evidence that high school cheating may be on the rise. 

有迹象表明,中学生作弊可能正在上升。  

There was some evidence that the documents had been tampered with. 

有迹象表明,这些文件已经被篡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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