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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 学术前沿
▲ 法律语言学Q&A
▲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1. 第八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征文通知
“2014中国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第八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四届法律、语言、话语国际会议”将由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承办,于2014年10月18-20日在西安召开。此次研讨会旨在推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语言学与西方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法律语言学界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国内外从事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实务部门的法官、律师等,相关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兴趣爱好者欢迎报名参加。请有意参会者在2014年3月1日前向会务组(xian2014lawconf@outlook.com)提交不超过400字的论文摘要。摘要请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具体单位、职称、地址与邮编、联系电话。会务组将于2014 年4月1日之前向入选者正式发出会议邀请函并及时通告会议的具体信息。有意提交论文者请于2014年5月1日前提交6000字左右的全文。会务组将根据论文的研究范围及质量联系国外出版社出版国际会议论文集,对于优秀论文,会务组将推荐给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Language & Discourse,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English刊登。(注:与会者须在“会议回执”中明确是否愿意授权承办单位编录其论文,欢迎各位积极投稿参会。)会务组联系人:潘键:电话,029-88182714,13571862131;孟超:电话,18818272707,15991703539,
电子邮箱:xian2014lawconf@outlook.com
2. 第十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于墨西哥顺利举行
十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年会于2013年6月24-27日在墨西哥举行。本次大会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Universidad Nacionl Autonoma De Mexico)承办,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近百位语言、法律语言学与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是法律语言学的一次盛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涉及语言和法律实践;语言、犯罪与法律;作为证据的语言;计算语言学等及其他相关主题。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共有五位老师应邀参会并宣读会议论文。他们是副会长丁世杰教授(海政法学院)、副会长袁传有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秘书长徐优平博士、常务理事张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人李立教授、本次会议的专题讨论特色突出,紧紧围绕“架起语言学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的桥梁”议题,探讨将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向法律实践的途径。袁传有教授在IAFL全体大会上被提名并当选为IAFL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委员(共七人),任代表亚洲区的常务代表(Ordinary Member)。
图一:参观墨西哥最高法院
3. 第三届“法律、语言与话语”国际会议顺利召开
第三届“法律、语言与话语”国际会议于2013年6月4日至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顺利召开。此次国际会议吸引了来自中国、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加拿大、瑞典、克罗地亚、乌克兰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会议主题覆盖法律与辩论、法律与话语分析、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哲学、法律与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与语料库语言学、法律与信息技术、法律与逻辑、法律与语义学以及法律与社会等。本次会议包括两场主旨演讲、十二场大会发言及二十场分组讨论。
会议第一天,国际著名系统功能语言学家、悉尼大学语言学系前主任James R. Martin教授作了题为“Youth Justice Conferencing: Ceremonial Redress”的主旨演讲。会议第二天,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杂志(SSCI检索)的合作主编Diana Eades教授作了题为“Addressing the Problems of Gratuitous Concurrence in the Common Law”的主旨演讲。另外,法国国立滨海大学的Anne Wagner教授、英国卡迪夫大学Chris Heffer教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Michael Walsh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洗景炬教授和程乐教授、Asian ESP Journal 首席执行官Paul Robertson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沙丽金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杜金榜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马庆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余素青教授等分别作大会演讲。
图二:各位专家在大会发言
4.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发布执业守则草案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网站改版,并且在2013年5月7日发布了执业守则草案(Code of Practice draft)。执业守则草案的一系列道德行为原则旨在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的会员,即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和法律咨询和法律证据研究的学者们,提供正确的导向。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的起草委员会首先审查了有关机构所使用的相关执业守则,并且在认真考虑了与法律语言学相关的种种议题之后,起草了这份执业守则草案。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已故前任主席Maite Terrell教授,和参与起草的会员Ron Butters, Tim Grant, Le Cheng, Geogina Hydon,都对这份执业守则草案的内容和延伸做出了重要贡献。
图三:IAFL网站
5. 潘庆云教授与Gibbons教授于墨尔本进行学术会谈
2013年7月27日潘庆云教授在墨尔本与Gibbons教授伉俪见面,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会谈。会谈紧扣法律语言学理论与发展。首先潘庆云教授肯定了Gibbons教授多年来的实践与探索,他指出Gibbons教授的一系列文论为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卓越贡献,对他的学术理念、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表示欣赏和赞同。其间,他们还谈论了关于法律语言研究者的知识背景,Gibbons教授的著作显示了他对英美法律的历史现状及司法实践的熟知和他在语言学领域的深厚造诣。潘教授评价了他的这一长处,Gibbons教授亦表示赞同,更进一步得出“法律语言学研究者除语言学功底外,一定要通晓法律和参与司法实践,那样才能为法律语言研究作出有效的贡献”的共识。
6. 英国布鲁克林法学院建成作者鉴定研究网站
布鲁克林法学院于2013年10月末在英国国家科学基金的帮助下建成了新的作者鉴定研究网站(http://authorship.brooklaw.edu)。该网站有助于促进广大学者在作者鉴定研究方面的交流,方便学者共享学术资源。学者可以直接向网站寄送已研究过的有关作者鉴定案例的材料。若有学者愿分享此领域的相关数据,网站还可以帮助其发布共享链接,共促学术繁荣。
图四:作者鉴定研究网站首页
学术前沿
1.《语篇分析教程》出版
杜金榜教授主持编著新书《语篇分析教程》于2013年8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语篇分析是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语言学其他领域的研究关系密切,日益受到语言学和其他学科研究者的重视。此教程对语篇分析领域的理论、研究方法、分析过程做了系统的梳理,根据它们与相关学科的密切关系,放在一个整体框架内分章讨论和阐释,涉及会话分析、批评话语分析、语用分析、体裁分析、语篇信息分析、多模态话语分析等不同研究视角。本教程除了采用专门章节介绍法律语言学的相关理论外,其他各章中的理论,研究方法均可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用,其中不乏法律语言学的分析样例。
2.《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与实践》出版
由郭万群所编著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与实践》于2013年6月出版。此书收录的30余篇论文就法律语言学理论及应用、法律话语、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教学等展开研究,对近几年我国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论文研究对象丰富、方法多样,内容具体实际,针对性强,涉及学科领域广泛,视野开阔,既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又有现实指导作用。
3. 《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出版
张清所著的《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于2013年2月出版。此书研究的对象是法官在庭审中的审判话语,以口头语言为研究载体。本书主要运用语言学的话语分析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以及语用学的目的原则等研究方法,以25场真实的庭审语料为实证材料,在详细分析和描述法官庭审话语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官庭审话语的规范化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4.《法庭问话中的信息获取研究:语篇信息处理视角》出版
葛云锋所著的《法庭问话中的信息获取研究:语篇信息处理视角》于 2013年9月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从语篇信息处理的视角对法庭问话中的信息获取过程进行了研究,揭示了问话人如何通过话题控制获取需要的信息,即问话人如何对答话人的反应进行信息处理并通过控制问话话题获取所需信息。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本研究验证了所构建的“谷仓模型”分析框架的有效性与实用性。该模型整合了“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模式”有关语篇信息的最新研究成果,将语篇信息处理作为法庭问话的主要特征,深化了有关庭审中信息获取的理论研究,扩展了语篇信息理论的应用范围。本研究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并为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语言学层面的参考。
5.《语篇信息视角下的中国法院调解说服实现研究》出版
徐优平所著的 《语篇信息视角下的中国法院调解说服实现研究》于2013年9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选取当前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法院调解为研究课题,基于真实的当庭调解语料,建构了“语篇信息为中心的说服模式”(DICMP)理论框架,研究法官说服活动的话语实践过程。本书紧扣法官如何通过信息传递说服意图、受何语境因素影响、实现何种说服效果三大研究问题,分析了说服过程中语篇信息的分布特点,梳理了影响说服效果的语境因素,总结了实现说服的话语模式。本书主要面向法律语言学研究者与爱好者,法官、调解员及其它对调解、说服感兴趣的相关人员。
6.《司法谈判中的语言》出版
由Christopher Williams和Girolamo Tessuto合著的《司法谈判中的语言》于2013年10月出版。该书主要探讨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谈判这个主要领域中使用语言的方式。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司法谈判中的语言运用。作者首先介绍了诉讼、仲裁和调解这些法律程序的法律语境,然后又针对以上法律语境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探讨了法律语言学的应用。该书对于希望了解司法谈判语言使用情况的研究者而言是很宝贵的资源。
7.《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出版
Roger W. Shuy 所著的《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于2013年一月出版。此书内容详实,是一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语言学著作,细致入微地为读者展示了民事案件中的语言学分析,透彻地论证了法律语言学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的引入对于法律语言学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主要依据民事案件中的各种纠纷,如商业合同、欺诈贸易、产品责任、版权侵权、种族/性别/年龄歧视、商标权争议、欺诈采购等,在上述领域中列举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分析案件背景、证据资料和语言学分析,向读者展示了如何通过语言学分析提供有力的专家证据的过程。
8. 《功能语言学视阈下的法律文本对比分析 》出版
韩健所著的《功能语言学视阈下的法律文本对比分析》于2013年9月出版。此书以韩礼德系统功能语法、对比语言学及语言文化学为理论框架,以系统功能语法的三大元功能理论作为主要研究手段,采用整体观照的宏观研究与特定角度的微观剖析相结合的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两个法律语篇进行全面综合的语篇分析与对比。基于文化是决定语篇构建方式的主要因素这一认识,《功能语言学视阈下的法律文本对比分析》又从文化学的角度对两个法律语篇的不同语言结构特征进行文化阐释,旨在找到语言表现法在文化参数下的依据,在确定语言具有内在的“文化功能”的同时,初步构建了一个“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的框架。
法律语言学问答
(编者按:法律语言学问答栏目的问题选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网站上的讨论,我们选取论坛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爱好者提出的最热门、最有代表性话题,并邀请一位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为大家答疑。这次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新红博士,他于今年8月份受新西兰政府法务局之邀为其提供专家意见,协助该部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部门向新西兰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和公文英译文本的准确性,为该引渡案的开庭做好各类证据准备。)
1. 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法学教授提出:中国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来规范鉴定人,英美法系中参与诉讼的翻译人员的身份是专家证人,即和其他提供有关医疗、科技等专业知识鉴定意见的专家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您认为在中国参与诉讼的翻译人员处于怎样的地位?如果参照专家证人制度把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归为一类是否合适?
答:在中国,参与诉讼的翻译人员多为法庭口译员(court interpreter),在不会说对方语言的交际者,即诉讼参与人之间起着沟通桥梁的作用,同时保障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被告人的权利,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者之一。
与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专家证人制度相比,中国对于法律翻译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目前一些法院的庭审人员操作规范对法律翻译人员的规定并不符合其在法律程序中的身份和角色。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符合程序的作法。对此可以参照外国专家证人制度来完善诉讼中翻译人员的规范,比如其职业规范、资格认定、身份独立性、作证的有效性、收费制度等。
2. 问:能否请您结合自己的经历介绍一下在中国法律语言学家作为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答:英美法系有专家证人制度,相应的,中国有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在中国法律语言学家作为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还很少,在司法领域,语言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旧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参与质证等程序,只需出具鉴定意见。甚至一些目击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都可以不出庭,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即可。另外,对于鉴定人的资格审核认证问题也缺乏完整规范。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不过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有所不同。另外,对于鉴定人出庭也有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出庭率,对于帮助法官正确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都十分重要。而法律语言学家也要加强理论对于实践的运用,提高解决和帮助解决司法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作为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被认可度和可信度以及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进一步在我国设立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制度。
3. 问:法庭口译员在法庭上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答:法庭口译员在法庭上的任务是把法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原原本本的翻译出来。例如:“故意杀人”应该译为murder,还是intentional homicide,议员应当充分考虑到两个法系之间的不同之处再慎重考虑翻译选词,议员作为独立第三方,绝对不可以越俎代庖,替法官、律师做决策。
另外,对于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具有用某一种语言在法庭上交流的能力,应该由法律口译方面的专门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其进行语言能力评估再下结论。
4. 问:法庭翻译失误往往会造成不良后果,比如2010年一新西兰华人就因法庭口译员的翻译失误而蒙受不白之冤。您认为法庭口译失误会产生哪些影响,应该从哪些方面避免失误出现?
答:法庭口译失误会严重干扰到司法公正、是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权利的漠视和不尊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降低诉讼效率。要减少法庭口译失误,应该使法庭口译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翻译失误的惩罚制度和责任承担。口译员自身应该根据司法公正精神,自觉提高翻译水平、牢固法律知识、遵守法庭口译规范,使庭审得以顺利高效进行。比如应当尽量对原文内容全译,而不是概括总结,不可以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和主观判断。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Code, statute, ordinance和edict的区别
A、 code法规:A code is a set of rules about how people should behave or about how something must be done. 法规,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1)Analysis focused on the need of ultra-crime obstructed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Code.
重点分析了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的必要性。
(参考来源 - 犯罪阻却事由研究(研究生论文))
(2)This will undoubtedly lead to the lacking of theory backing for the publ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ode.
证明责任至今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这无疑会导致即将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
(参考来源 - 论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研究生论文))
B、statute法令 : A statute is a rule or law which has been made by a government or other organization and formally written down. 法令,指政权机关所颁布的命令、指示、决定等的总称。
(1)The new statute covers the caring for, raising, and protection of children.
这项新法令涵盖了儿童的照料、养育和保护。
(参考来源:柯林斯英汉双解大辞典)
(2)The statute, required of all schools, outlines the school’s operations.
所有学校都需要制定条例以规范学校的运行。
(参考来源:www.america.gov)
(3)The statute is the framework that they have chosen and that they have chosen by a wide margin.
这一法规是他们所做选择的框架,是在较大的范围内做出的选择。
(参考来源:www.kekenet.com)
C、Ordinance:An ordinance is an official rule or order, especially from a local government.条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1)It only adopted the ordinance in response to the hostile complaints of other city residents.
市政府只是在其他居民提出敌视性的投诉后才制定此法令。
(参考来源:www.america.gov)
(2)Homeless and civil rights advocates said the ordinance is another attempt by city officials to target the homeless.
流浪者和公民权利倡导者说,该法令是市政府针对流浪者管理的又一尝试。
(参考来源: gb.cri.cn)
(3)When the demonstrators were asked to leave and refused, they were arrested under the local “trespass after warning” ordinance.
当示威者被要求离开而拒绝时,他们会根据当地的“被警告而故犯”法令被捕。
(参考来源:article.yeeyan.org)
D、edict :An edict is a command or instruction given by someone in authority. 布告: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一种周知性公文文体。布告有公安部门的处罚判刑布告、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公布政策、法规的布告和为专门事项发布的布告之别。前一种属专用布告,后两种属通用布告。布告是公之于众,人人须知的公文,要求内容具体明白、准确鲜明、通俗易懂。
(1) Once the legal precedent was in place, an obscure 1789 edict comes into play.
一旦司法程序启动,一个模糊的1789法令将被付诸实践。
(参考来源:article.yeeyan.org)
(2) If I were a mayor for a day, I’d pass an edict that every utility company digging up an urban street would have to pay a tree tax in kind.
如果我可以做一天市长,我会推出一项法令,每一个公共事业的公司必须为城市的街道缴纳一些树木的实用税项。
(参考来源:article.yeeya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