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 Lawyer, Solicitor, Advocate,
Barrister, Counselor, and an Attorney?
An attorney is an agent who conducts business under authority that is controlled and limited by a written document called a letter, or power, of attorney granted by the principal. An attorney at law is an officer of a court of law authorized
to represent the person employing him (the client) in legal proceedings.
A Solicitor, one that solicits, especially one that seeks trade or contributions, is the chief law officer of a city, town, or government department but does not act as an advocate in court, as opposed to the Attorney who pleads in court. (English Law).
A Barrister (Called Advocate in
Scotland
) presents the case in court. Most senior and distinguished barristers are designated King's (Queen's) counsel.
A Counselor at law- In the past at least in some U.S states there wa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erm a ‘Counselor at Law’ who argued the case in court and an ‘attorney’ who prepared the case but didn’t argue it.
Nowadays an attorney at law is authorized to exercise all the functions of a practicing lawyer. All of them must, however, like the ordinary attorney, be admitted to the bar. The term attorney is also used for county, state, and federal prosecuting officers, as county attorney, district attorney, and attorney general.
Lawyers, also called attorneys, act as both advocates and advisors in our society. As advocates, they represent one of the parties in criminal and civil trials by presenting evidence and arguing in court to support their client. As advisors, lawyers counsel their clients concerning their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uggest particular courses of action in business and personal matters. Although all lawyers are licensed to represent parties in court, some appear in court more frequently than others. Trial lawyers, who specialize in trial work, must be able to think quickly and speak with ease and authority. In addition, familiarity with courtroom rules and strateg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rial work. Still, trial lawyers spend the majority of their time outside the courtroom, conducting research, interviewing clients and witnesses, and handling other details in preparation for trial.
--- quoted from the article written by Amit Laufer
“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 Lawyer, Solicitor, Advocate, Barrister, Counselor, and an Attorney?”
Q:中国的法律语言学者定位究竟是什么?在目前的环境或制度下,能够做些什么?
A: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系统研究刚刚开始,研究者可以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语言问题。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究,不管是偏重语言学的研究,还是偏重法学原理对于法律语言的作用,都是法律语言研究。既然是法律语言学,就绝对不能排斥语言学的研究视角,反过来讲,排斥语言学视角的研究不能算是“法律语言学”研究。不属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与法律语言学研究也存在一定联系,但是可以并且应该归入法律语言学以外的学科,法律语言学研究者不必去干涉。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大家要各显神通,在冰山的某一角某一点开凿,逐渐深入,为国家的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出力,为法制建设出力,不管从哪一角度做出成就,都可喜可贺。在目前环境下,研究者已经可以发挥能力,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理论建设和具体应用研究可以并举,两者相得益彰。
Q:对中国废除死刑判决有何看法?
A:中国废除死刑判决要看具体国情、民情、社会整体素质以及法制建设进程,要经过充分的论证,目前不应仓促行事。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第2期工作简报
(第1期电子版已于2005年4月6日发布)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510420 电话:020-36207155 传真:020-36209564 E-mail:cafl_mishuchu@yahoo.com.cn 网址:http://www.chinaflr.net |
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征文通知
为推动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决定在上海召开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会议由华东政法学院外语学院承办,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欢迎出席。
一.会议主题: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与发展
二.会议时间:2006年12月1-3日
三.征文范围
(1)法律语言学研究,包括法律语言学理论性研究、法律语篇分析研究等;
(2)法律语言应用研究,包括公检法语言、律师语言、司法鉴定、普法宣传语言研究、语言立法研究等;
(3)法律翻译研究,包括法律文本翻译、法庭口译研究等;
(4)法律语言教学研究,包括汉语、英语、中国少数民族法律语言及其他语种法律语言教学研究等。
四.来稿要求
请将论文摘要(1000字以内)附上个人信息(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局发送到会议筹委会。会议正式通知将在2006年9月20日之前发出。
五.论文摘要截止时间:2006年9月10日。
六.费用
会务费、资料费共500元,研究生凭学生证300元。住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邮寄地址:上海松江大学城龙源路555号集英楼西C204室 (邮编:201620)
联系人:吴庆锋 耿言春 联系电话:021-67790148
E-mail: wuqingfeng@ecupl.edu.cn,gengyanchun@ecupl.edu.cn
网站:http://www.chinaflr.ne
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筹委会
华东政法学院外语学院
2006年3月20日
本期内容:
▲ 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征文通知
▲ 2005年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大事记
▲ 2005年法律语言学动态
▲ 学术前沿:“我所关注的视角”(刘愫贞)
▲ 学习园地: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lawyers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秘书处编
▲ 法律语言学Q&A 2006年5月1日
2005年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大事记
1月1日 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网站(www.chinaflr.net)正式开通。
2月8日 研究会秘书处年度工作会议,讨论秘书处今年的工作计划。
4月6日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第一期工作简报出版。
5月1日 发展第一批新会员,吸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两家家团体单位、王英利、刘蔚铭等11人入会。
4月29日 研究会会长、中国访问学者杜金榜教授,研究会河南师范大学团体会员负责人、中国访问学者李文中博士等应邀出席在伯明翰大学举行的中西法律语言学研究交流报告会。会上杜金榜教授做了学术报告。
7月1日--4日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举办的"第七界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在英国威尔士加的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成功召开。研究会会长杜金榜教授参加了会议,作了发言,并代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与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负责人商谈了合作事宜。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会员、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员刘蔚铭教授也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作了发言。
10月1日 发展第二批新会员,吸收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为团体会员单位、曾范敬、杨敏等17人为个人会员。
11月3日 研究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12月11日 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副会长吴伟平教授来研究会秘书处检查工作。
2005年法律语言学动态
会讯:
1.“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纵览”学术报告2005.4.29 http://secwww.gdufs.edu.cn/chinaflr/shownews.asp?id=25
2. 第七界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 2005 7.1-7.4 http://www.flrchina.com/information/001/029.htm
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举办的"第七界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于2005年7月1日至4日在英国威尔士加的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成功召开。来自我国大陆的杜金榜教授,刘蔚铭教授以及台湾学者Amy Wang Y-T和胡碧婵参加了本次大会。在友好的学术氛围中,我国学者和当今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进行了广泛与深入的学术探讨,结识了新的学术界朋友,对外宣传了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发展。在杜教授的提议下,我国学者以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的名义,向大会官方提出动议,建议2009年在中国举办第九界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同时初步确定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和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的姊妹协会关系。
3. 东西欧法律语言学联席大会2005 9.12 -9.14
2005年9月12日至14日,东西欧法律语言学联席大会在波兰罗兹大学召开。会议主旨是为语言学和法律相交叉的科学领域提供交流的论坛,便于前东欧国家和欧洲及世界其它地方的学者之间的交流。
4.法律语言分析国际暑期学校2005.12.31
Malcolm Coulthard 教授推荐了一个重要的网站链接:“法律语言分析国际暑期学校”。该校创建很早,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而且里面的内容都是比较新的,而且是比较权威的,必将成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届的一块重要的信息平台。网址如下:http://www.forensiclinguistics.net
书讯:
5. Roger W. Shuy. Creating Language Crimes: How Law Enforcement Uses (and Misuses) Language. Sep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Frost, Michael H., 1941-: Introduction to classical legal rhetoric : a lost heritage / by Michael H. Frost.Aldershot, Hants,
England
; Burlington, VT : Ashgate Pub., 2005
7. Carole Chaski. Who's At The Keyboard? Authorship Attribution in Digital Evidence Investigations. Spring 2005. Volume 4, Issue 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gital Evidence.
8. 张新红、李克兴,《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2005年4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9. 陈 炯,《立法语言学导论》,2005年5月,贵州人民出版社
我所关注的视角
刘愫贞
我的第一篇关于法律语言的文章,发表于1984年《汉语学习》上,我的第一部法律语言专著出版于1990年。我一直对法律语言史及法律文化有兴趣,所以,发表的论文多是对这方面的讨论。1994年司法部组织所属五个院校的五位教师,编写司法部统编教材《法律语言学教程.,我编写了“司法口语概述”、“人体语言及其司法功能”、“法律语言的渊源及发展走势”等章节。其中的“渊源”是我所看重的,因为它包含了我数年对法律语言史和法律文化的考虑成果。此后的文章,基本上是对这一架构的延伸和拓展。
2000年,在上海召开的“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上,我提交了《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的论文,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支持和鼓励,陈炯教授不仅当面提出了不少的建议,而且还在2001年撰文,公开提出商榷意见,令我感动,促使我对这个论题进行更为深层的思考;2003年,中国法学会将我的《中国历代判词语言的法文化精神及其价值的现代透视》,列入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计划。这个课题就是我所构建的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中的一个子论题,它是从中国历代判词语言的语用视角探求法文化精神的一个尝试。目前这个课题已经结项,后期工作在加紧进行中。
我国判词源远流长,经过几千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它独具的法律语言特色,对这样一个资料丰富、沿革清晰、体例完整的判词语言系列,进行客观地分析探究,揭示其本身的语用规律和法文化精神,透视其现代价值,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将大大有益于现代法律语言的发展和现代法文化的构建。汤因比先生在论述文明的发展时,曾提出“退却与重回”的思路,希望研究者不要断裂现代与历史的有机关系。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也说过这样的话:“我不得不从遥远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到摆脱困境的出路”。我对法律语言“史”的兴趣,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逆向溯源、回归原貌原料,探究历代判词语言特性和美质,为现代法律语言研究提供一个历史链条。判词语言研究不能没有法文化的伴随,因为,一方面,判词语言深深地植根于法文化土壤之中,中华法传统文化不单是判词语言活动的舞台,还是判词语言形成、发展、演变的动力。因此,探究判词语言的语用规律与美学价值,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当时的法律文化发生密不可分的关系;另一方面,用判词语言的眼光来关照法律文化,把判词语言视为法律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文化子项,探讨它的法文化性征和与判词语言的互促、互抑因而互动、互证的关系。而从判词语言角度昭示出来的传统法文化精神,也是现代法文化这棵大树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充分肯定这种传统法文化精神能够使现代法文化永远具有一种对伦理价值目标的追求精神,揭示出它是现代法律深层蕴含伦理道德价值内核的质性,是判词语言文化视角的根本目的。
当前,对判词语言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文学的角度、文章体式演变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文学的,如付兴林的《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苗怀明的《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含》等;体式的,如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苗怀明《唐代选官制度与中国古代判词文体的成熟》等;法律的,如张艳云《<文明判残卷>研究》、王志强《<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等。单纯从语言本体角度研究的不多,魏得胜的《<睡虎地竹简>词汇研究》、吉仕梅的《秦汉简帛语言研究》两部著作,都是从古汉语本体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所涉语料并不都是判词语言,或者说基本不是判词语言。
判词语言的探究,难度有三点:其一,资料的散佚不全,且不少资料到目前还没有句读,需要使用者自己断句、标点和释义,这就要求使用者具有较高的古汉语水平和相当的法律知识水平;其二,无论是骈判还是散判,制作者都暗用了不少的典故,“满纸典故”是骈判的一个特点。典故涉及经史百家小说杂记等古籍文献,要求研究者具有极为广博的知识和相当的古籍阅读能力;其三,要求研究者对判词所涉及的当朝当代的司法制度、审判原则以及立法状况等等非语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否则,难以分析。
笔者才智浅低,加之以上难点,探究工作进行的异常缓慢,这其中还不包括两年辍笔。整个探究工作,总有一种陷于泥淖的感觉,举步维艰,苦不堪言。诚然,探究的过程不无欢愉,这也是让人不愿放弃的一个动力。
参考书目:
汤因比《历史研究》陈晓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伯尔曼[美]《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刘愫贞《<刑法>中的模糊语词》《汉语学习》1984年第4期;
刘愫贞《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涵》《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苗怀明《唐代选官制度与中国古代判词文体的成熟》《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
王志强《<明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张艳云《<文明判残卷>研究》《敦煌研究》.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