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第14期工作简报 2014年12月8日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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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 学术前沿
▲ 法律语言学问答
▲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1.第八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四届法律、语言、话语国际会议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第八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四届法律、语言、话语国际会议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和法律和语言多元文化协会(香港)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承办,吸引了来自10多个国家和地区、50余所高校及科研院所150余名中外法学、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学界的著名专家和学者。大会共收到英文论文摘要58篇、中文摘要96篇,其中交流论文108篇。会议的召开对促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界的交流与讨论、了解最新学术动态以及推动学术进步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有着重要意义。
本届会议围绕“多样性与一致性”这一主题,就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及应用、庭审语言、语言证据、法律口笔译、法律文本分析、作者识别、法律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篇与语料库、法律与哲学、法律文化史等十个方面的话题开展了四场主题发言、七场大会发言及二十四场分组讨论。
主题发言阶段,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就陕西省紫阳县清朝判词所承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语言分析;克罗地亚里耶卡大学苏珊· 萨瑟维奇教授基于欧盟多语制的矛盾,提出了构建通用法律语言的可行性;浙江大学程乐教授以香港和苏格兰民事法庭判决语料为例,探讨了民事判决中的认知情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杜金榜教授采用语篇信息分析方法分析了作者归属实验设计问题、影响因素等,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另外,以色列海法大学苏尔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王振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洁教授及张清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潘庆云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刘愫贞教授和陕西师范大学张京鱼教授等人分别作了大会发言。
图一:会议现场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成功申办第十二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IAFL12),会议征文火热进行中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简称IAFL)官方网站(www.iafl.org)于2014年3月7日宣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第十二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IAFL 12th Biennial Conference)的承办权。此次大会将于2015年7月6日至9日在广州举行。
“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是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该协会成立于1993年,至今已在德国、英国、美国、荷兰、墨西哥等欧美国家举办了11届国际会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将承办的第十二届大会,简称IAFL12,是该会议首次在亚洲召开。这不仅意味着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对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实力、影响力的关注,更为中国法律语言学者向世界展现最新学术研究成果提供了机会。
图二:IAFL12官网主页
本次大会的官方网站已经正式投入使用(http://www.iafl12.org/IAFL12),下设征文通知、在线论文提交、会议注册、会议日程、交通、大会奖学金、委员会、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等八个子栏目。该网站将及时发布各项会议信息,请有意参会的学者关注该网站,详情请登录IAFL 12官网并点击“call for papers”(征文通知)栏目。本次大会的征文截止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欢迎感兴趣的老师、学者积极投稿。
3. 第四届法律、翻译与文化国际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
2014年6月13日至16日,第四届法律、翻译与文化国际研讨会(LTC4)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吸引了来自澳大利亚、瑞典、芬兰、俄罗斯、韩国、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近80位法律翻译专家、法律翻译研究人员和从业者。会议围绕法律与翻译、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对国际国内的法律翻译现状进行了综述,就法律翻译中的典型文化问题、法律翻译从业机制的构建以及法庭语言的属性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分享了前沿成果,激发了研究热情。会议分主题发言、专题演讲、小组讨论等部分。
主题发言阶段,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以“法律翻译在中国近代的第一次完整实践——以1864年《万国公法》的翻译为中心”为题作主旨演讲。瑞士日内瓦大学哈莫斯教授提出,法律翻译学者在建立理论模型和方法论模型时应考虑翻译的语境和法律条件的变化。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曹菡艾教授呼吁大家关注法律翻译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专题讨论阶段,杜金榜教授、劳拉教授、李克兴教授、王振华教授、屈文生教授等分别作大会演讲。
图三:研讨会现场
在各个分会场,“法律、翻译和文化”领域进行研究的专家学者们探讨了如何运用灵活方法和主要策略在中英两种语言之间实现更好的法律翻译,包括在中国的法院使用英语、培训法律翻译人才的高效方法以及在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文化等,讨论成果丰硕。
4. 2014国际法律语言学区域会议将首次在非洲召开
2014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区域会议将于12月12日至14日在突尼斯的斯法克斯举行,主题为“Forensic Linguistics/Language and the Law: Foundations and Future Avenues”。此次会议将由突尼斯斯法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fax)主办。这是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承办的法律语言学国际会议首次落户非洲及阿拉伯世界。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主席Ed Finegan将作为本次大会的发言人之一。会议的主办方已在大会的Facebook主页上发布会前计划。会议详情请登录大会官网(http://www.iafl.org/conference.php)。
图四:会议网站发布的会议通知
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将承办2016年第九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
2014年10月18-19日第八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会议期间,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召开了常务理事会,一致同意由广外承办2016年第九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本次大会将于2015年在广州举行。更多信息请关注研究会网站:http://flyy.gdufs.edu.cn/。
学术前沿
1. 《法庭证人询问中的推理研究》出版
黄金华所著的《法庭证人询问中的推理研究》于2014年1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法庭证人询问中的推理是关于事实发现的推理,它为完成司法审判中的三段论构造提供材料和基础。欣迪卡的“探究的询问模型”是一种事实发现或者信息探寻的推理模式,该模型既分析了推理中的逻辑步骤,也分析了询问步骤,前者是关于逻辑推论的,后者是分析如何正确地提问的。欣迪卡利用认知逻辑、询问博弈等理论成果,研究不同类型的问答。本书将基于此模型构造和分析法庭问答中的推理。另外,法庭询问主要体现于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中,因此还将基于图尔敏的论证模式来分析诉诸证人证言的论证。对法庭证人询问的推理展开评价也是很重要的工作,本书将引入层次性分析的思想对它进行评价,同时也重点探讨了询问中产生的数种谬误。总之,本书既研究了法庭证人询问中的形式推理,也研究了法庭证人询问中的论证模型,它们为法律事实的发现提供新思路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2. 《法庭上的心理学(第二版)》出版
邹碧华所著的《法庭上的心理学(第二版)》于2014年4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结合审判实务和心理学知识,对办案中遇到的因案件引发的个人心理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化解一个又一个棘手的矛盾,字里行间浸透着法官作为咨访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关注。精选19个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庭审案例,涵盖了心理学知识许多方面,如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异常现象以及人本主义疗法、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现实疗法等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主要流派和方法。
3. 《中国法庭审判话语的批评性分析》出版
施光所著的《法庭问话中的信息获取研究:语篇信息处理视角》于 2014年6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在费尔克劳的批评话语分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法庭审判话语分析三维框架,并运用该框架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八场法庭审判近二十万字的录音转写语料。本书系统描述了法庭审判话语的形式结构特征,详尽阐释该话语生成、传播和接受的机制,深刻揭示该话语与法庭审判各诉讼主体(法官、公诉人、原告、被告等)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之间的互动关系。
4. 《法庭上的真相与正义: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审判笔记》出版
刘静坤所著的《法庭上的真相与正义: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审判笔记》于2014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指出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冤假错案、审判程序、量刑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网络犯罪等都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中一些还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作者结合办案和调研工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对司法办案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5. 《法律语言学》(第三版)出版
John Olsson 所著的《法律语言学》(第三版)于2014年1月30日出版。这一版经过修订、扩大和更新,囊括进了文本识别等新章节。这种务实的法律语言学概论是基于Olsson作为执业法律语言学家的广泛经验及其在全球的演讲。Olsson的著作成功地结合了Luchjenbroers对于罪犯、目击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的语言使用研究。成为学生和研究人员的必备读物。
6. 《法律翻译解析》出版
Enrique Alcaraz和Brian Hughes合著的《法律翻译解析》于2014年5月6日出版。他们关注法律英语的翻译问题,为当代翻译实践的重要领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视角。个别章节把法律英语看成语言系统,介绍了特殊概念在法律英语中的翻译,以及法律翻译的类型,并且为一系列实际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以及为翻译学者提供了借鉴。
7. 潘庆云教授《法律文书范例评析》第二版问世
潘庆云主编的《法律文书范例评析》一书于2005年内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后,因其案例典范、体例新型、评析到位,多年来不仅受到法律院校师生的欢迎,也得到法学界,各执法司法机关和部门的普遍好评。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发展和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重大进展,对作为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效载体的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教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复旦出版社出版的潘庆云主编的《法律文书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及其同步教材《法律文书范例评析》同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订,现在率先推出“范例评析”一书的第二版。
法律语言学问答
(编者按:法律语言学问答栏目的问题挑选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网站上的讨论,我们选取论坛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爱好者提出的最热门、最有代表性话题,并邀请一位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为大家答疑。这次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袁传有教授,他是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在系统功能语言学、多模态研究领域独树一帜。)
1.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多模态研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答:上世纪90年代,英美的语言学家,尤其是功能语言学家注意到传统的语言学只关注语言本身而忽略了伴随语言共同产生的可以构建意义的东西,即其他模态,比如视觉语法。当然,这也有很大争议,因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涉及到了图片,甚至还有建筑物,被认为是超出语言学范畴的。Visual Grammar的创始人Theo van Leeuwen就曾说:“我是语言学家,但更是符号学家。”这就突出了语言学的研究还应关注到符号。
多模态研究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研究趋势,研究范围也不断拓宽,不仅仅关注到了图片,还有动态的动画等,研究也更加深入。目前已经开发出了专门的标注软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多模态。前段时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的第三届应用语言学论坛上,多模态的研究展示是最受关注的,吸引了大批学者前来观摩、讨论,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多模态研究相当的火爆。
2. 问:进行多模态研究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答:困难很多。首先要求研究者对多模态感兴趣,不感兴趣是最大的困难。其次,仅仅有语言学方面的知识还不够,还要多读书、多看文献、多学习与其相关的内容和知识,并深入了解和掌握,寻找与多模态的共同点,从而为自己的研究做支撑;如果只靠一种理论,靠直觉去研究,会显得太主观而不够有说服力。另外,基础打不好也是问题之一,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做铺垫,那研究起来会相当的困难。然后,我们的多模态研究将来是要用专门的软件做标注,这是一项非常耗时、耗精力的大工程,所以要有足够的毅力。还有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目前来讲,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对多模态研究还不是太认可,认为它超出了语言学研究的范畴,但是我想,随着人们对多模态了解的深入,会越来越接受多模态的。
3. 问:应该如何寻找多模态研究的切入点?
答:这个就要求研究者平常多关注日常生活中的多模态语言现象,寻找可能的、有意义的选题。比如路边张贴的警示语、司法部门通过多媒体做的短片、微电影、动画等普法宣传,多关注它们,并思考哪些方面可以研究。我最初对多模态普法话语产生兴趣就是看到了一篇新闻报道——警察重新学说话,它用了当下很流行的“咆哮体”去进行普法宣传,我觉得比普通的普法宣传方式要好得多。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多模态,挺感兴趣,所以就写了一个课题研究的论证材料,也获得了国家社科的资助。
4. 问:您能否给研究生同学提供一些多模态研究的建议?
答:同学们要打下扎实的语言学基础,尤其是系统功能语言学,比如对其元功能、语境、语域等都要有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还要养成关注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等官方网站的习惯,里面会有普法的漫画、动画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研究的语料来进行多模态分析,并且这些形式的宣传要比传统的宣传形式生动很多,也更能达到宣传效果。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翻译技巧介绍:词义变换
在正常的情况下,并在将原文翻译成译文时,译者只需按照原文中各个词的词典含义就能准确而地道地把原文翻译成译文。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尽管按照词典含义可以进行对等地翻译,但在译文是其母语的人看来,这种译文总会让人觉得别扭,词的表达总是很不妥当。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就必须按照译文的表达习惯,改变词典含义,用地道的译文用词来表达原文作者的真正含义。
(1) Each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hange its legal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and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other Party of such change and the name, position and nationality of its new legal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参考译文:双方有权撤换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应将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和国籍及时通知另一方。
解释:在原文中的“change”的原意为“变化”,但为了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将它翻译成“撤换”。
(2) The company may establish branch offices inside
China
and overseas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Board and approval from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authorities.
参考译文:合营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在国内外成立分支机构。
解释:原文中“consent”的原意为“同意”,但为了中文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在译文中将其翻译为“决议”。
(3) The purpose of the joint venture shall be to utilize the combine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perational and marketing strengths of the Parties within the scope of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to achieve good economic results and a return on investment satisfactory to the Parties.
参考译文:合营公司的宗旨是结合双方在技术、管理、运营以及营销方面的优势,在合营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令双方满意的投资回报。
解释:原文中的“strength”的原意为“实力,力量”,但在译文中,为了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的需要,它被改译为“优势”。
参考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677b2e5bf111f18582d05a2b.html)
祝各位会员新年快乐、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