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第9期工作简报 2010年04月18日
秘书处地址: 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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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讯
2010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通知
“2010年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将由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承办,于2010年11月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推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使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现将研讨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办单位: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会议时间及地点:2010年11月12-13日于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召开
会议主题:法律语言的研究和应用。 具体包括:(1)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2)法律语篇分析; (3)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 (4)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 (5)法律语言(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等)教学研究; (6)法律语料库建设。
会务费:会议参加者:600元人民币,研究生凭研究生证减半。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参加会议人员:全国从事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爱好者。欢迎相关专业研究生报名参加。
投稿方式及截止时间:请有意与会者在2010 年 5 月30日前提交不超过500字的论文摘要,摘要请通过电子邮件寄至会务组邮箱【wq700610@163.com】。摘要请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具体单位、职称、地址与邮编、联系电话。会议组将于2010 年9月30日之前向入选者正式发出会议邀请函并通告会议的具体信息。 欢迎大家积极投稿参会。
联系人:
王强(外语学院教务办公室):电话:023-67258507(办);13678481092(手机);电子邮箱:wq700610@163.com。
明轶美(外语学院院办公室):电话:023-67258506(办);15025432699(手机);电子邮箱:Mym69@126.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邮政编码: 401120
本期内容:
▲ 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讯
▲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 法律语言学Q&A
▲ 学术前沿
▲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法律语言学界动态
著名法律语言学家、法学教授Janet Ainsworth讲座
2010年3月18日下午,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教授、著名法律语言学研究专家Janet Ainsworth教授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做了题为“Police Interrogation Methods and False Confessions: Surprising Linguistic Evidence from US about False Confessions” (警察讯问方法与虚假供述)的讲座。此次讲座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和文科基地联合主办,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承办。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英语系袁传友博士主持此次讲座。商英学院副院长朱文忠教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长杜金榜教授、法律英语系主任张新红博士等出席了讲座。
Ainsworth教授结合美国国内最前沿的警察讯问语料,为我们讲述了美国司法界出现的大量惊人的因语言问题而导致的虚假供述。另外,Ainsworth教授还详细讲述了警察讯问时采用的讯问方式,包括使用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s)以及语篇标记语(discourse markers)等等。
Ainsworth教授的演讲幽默风趣,声情并茂。讲座现场师生们都聚精会神,听的津津有味。在讲座提问环节,不止是同学们包括老师也都争先提问。在被问到为何对法律语言如此感兴趣时,Ainsworth教授这样回答:“事实上,我一直对语言学感兴趣,在我还在读大学的时候,我甚至参加过一些语言学的课程。在美国,我当过律师,我想说,法律是用语言表达的。作为一个律师,你必须对语言的方方面面感兴趣。必须知道怎样转移或岔开某种解释。只是‘律师’这种称呼使其他人产生了误解,事实上很多法律案件都是关乎语言的问题。所以当我越多地接触法律,我越对语言感兴趣,语言学也似乎更多地被用来解释法律。所以如果我是法学院的校长,我会要求每个同学在学习其他课程前都修法律和语言学课程,因为语言问题很重要。”
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双年度会议定于2011年7月在英国阿斯顿大学召开
(来源网站:http://forensiclinguistics.net/)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执行委员会经过研讨,决定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双年度会议将于2011年7月在英国伯明翰举行,此决定得到了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一致通过。2008年5月13日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Center for Forensic Linguistics)成立,在其成立后不论是在国际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内部,还是在整个法律语言学领域,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关于2011年大会的具体安排,请访问:http://forensiclinguistics.net/
学术前沿
1.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Roger W. Shuy出版新书
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Roger W. Shuy编著的Language of Defamation Cases 于2010年1月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展示了诽谤诉讼案件中控辩双方律师对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全书分为四部分,书中首先简要概述了语言学在诽谤案件中应用,然后详细介绍了语音学、语义学、言语行为、语用学等在涉及媒体、医疗、商业方面的11起诽谤诉讼案件中的实际运用。
2.美国国务院签约译员Alicia B. Edwards编著的《法庭口译实务》出版。
美国国务院签约译员Alicia B. Edwards编著的《法庭口译实务》于2009年10月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全书围绕法庭口译,展示了口译员在法庭以及其他法律环境下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方法。全书包括九章,主要介绍了案情准备、职业伦理和规范、译员会产生和需要避免的错误、司法文书笔译、录音转写和翻译、译员作为专家证人以及译员培训等内容。
3.《劳特里奇法律语言学手册》(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Forensic Linguistics)出版
(来源网站:http://forensiclinguistics.net/)
由著名法律语言学专家英国伯明翰阿斯顿大学Malcolm Coulthard教授和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Alison Johnson 讲师编著的新书《劳特里奇法律语言学手册》(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Forensic Linguistics)于2010年3月3日由劳特里奇出版社出版。这是继2007年《法律语言学简介》(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出版后,Malcolm Coulthard和Alison Johnson的另一合著。
《劳特里奇法律语言学手册》是劳特里奇应用语言学手册丛书系列之一,此书提供了法律语言学领域前沿的研究观点、焦点话题、问题争论和研究方法。全书分三部分,共37章,使用了大量的最新数据和信息。书中全面介绍了语言学知识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以及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的作用,还就当前法律语言学领域的一些争论提出了看法,并且对法律语言学这一新学科的发展做了展望。此书对于法律语言学的理论构建有极大的贡献,对法律语言、法庭语言、司法程序和语言证据等语言与法律研究领域的研究者、学者和实践者提供了新的视角。
4. 武汉大学教授蔡杰主编的《法庭科学实验教程》出版
武汉大学教授蔡杰主编的《法庭科学实验教程》于2010年1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针对目前大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差的状况,全书共分为七章,以实验项目的方式详细的介绍了刑事取证或刑事、民事鉴定如何操作的全过程。
法律语言学Q&A
(编者按:法律语言学Q&A栏目的问题挑选自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网站讨论,我们选取论坛上法律语言学研究爱好者提出的最热门、最有代表性话题,并邀请一位知名的法律语言学专家为大家答疑。这次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袁传有博士,由他回答本期Q&A部分问题。)
Q:在法律语篇中,如何应用系统功能语言学进行分析?主要从哪些角度切入?
A:系统功能语言学能为法律语篇分析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和有效的分析方法。研究者可从传统的系统功能语法角度分析、研究各类法律语篇的元功能,即法律语篇所传达的概念/经验意义、人际意义和篇章意义。研究者也可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新发展的评价理论研究法律语篇使用者利用不同种类的评价资源所表达出来的态度和立场,从而揭示法律语篇中权势关系、法律文化等。研究者还可从功能语言学角度对法律语篇(尤其是庭审话语,结合庭审录像、图片等)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MDA: Multimodal Discourse Analysis),从多视角、多模态真实地反映庭审的全过程。
系统功能语言学与法律语言学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法律语言学研究,有效地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如国外专家John Gibbons, Yon Maley,国内学者王振华、袁传有等。反过来,法律语言学研究中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也验证了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广泛适用性和强大解释力。
Q:警察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是什么?目前,您在警察询问与讯问方面的研究有哪些新进展?
A:根据国外法律语言学家Gibbons, Shuy, Cotterill及法律心理学家如 Gudjonsson等人的观点,警察询问(Police Interviewing)是警察讯问(Police Interrogation)的人性化发展和进步。如Gudjonsson在其2003版的著作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中指出:“询问”与“讯问”都是警方侦查过程中为获取信息对证人、被害人和、或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形式,有人认为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和被害人而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这一区分是相当任意的/毫无根据的(Gudjonsson, 2004:1-2)。他在结论中再次强调,“在英国,过去诱导性的‘讯问’方式已被操纵性更弱的‘询问’所取代(Gudjonsson, 2004:620)。
从语言学角度研究询问与讯问二者区别在语言上的表征,主要考察二者在字/词、句、篇等方面的差异。如讯问多用法律术语和正式词语,而询问常用普通和日常词语;讯问多用“闭合型问句”来逼获YES/NO确认(confirmation soliciting),而询问则多用“开放型问句”来求取更多信息(information seeking);讯问多用“Initiative -Response”二步会话结构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而询问则用“Initiative – Response -Follow-up”三步会话结构以扩展犯罪嫌疑人的话语空间。当然,上述研究只是我的研究的一个侧面,而且有些观点还不够成熟,有待进一步研究。
Q:评价理论如何与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模式有机结合?
A: 如前所述,评价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在人际意义元功能领域的新发展,探讨说话人/作者如何使用评价资源来表达态度和立场的,以及如何与听话人/读者结成同盟,是阐释性的理论和方法。而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模式是由杜金榜教授提出的旨在分析语篇信息分布的描写性的理论模式。虽然评价理论并不直接处理语篇信息,但可以作为语篇信息分析的工具之一,与树状信息结构模式结合使用。比如,我们可以研究各类法律语篇中的信息单位和信息成分上所附着的评价资源,或者说,评价资源在信息结构中的分布,找出规律,阐释其作用。这只是初步的考虑,这方面的研究正在进行中。我们期待有更多的研究者参与到这项研究中来。
法律英语学习园地
Chapter 5 Order in court
Children, who attend court as witnesses or victims of abuse or sexual crimes, have also to endure cross-examination. Lawyers practices have been severely criticized, particularly for over-aggressiveness and unfair use of complex questioning (Brennan 1994a, b; Drew 1992; Ehrlich 2001; Levi and Graffam Walker 1990). Brennan and Brennan’s (1998) and Brennan’s (1994a, b) research into children’s experience in Australian courtrooms suggests that children giving evidence in abuse cases are`doubly abused` by hostile questioning. Brennan describes some of the effects and explains how questioning in cross-examination are deliberately`aimd at not admitt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child`. He demonstrates (extract 5.9) how questions are designed to be unanswerable and to elicit I don’t know answers from the child,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response “I don’t know” can stand for a variety of states of knowledge, but the purpose of the cross-examination is well served as the response reduce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witness`(1994b: 207).
Brennan (1994a) suggests that the `strange language ` used in courts, particularly in cross-examination, adds up to `a discourse of denial`of the child’s world. He identifies 15 problematic constructions that have the effect of constraining, limiting and confusing the child. These range from negative rhetorical questions ( Now you had a bruise, did you not?) to the lack of grammatical or semantic connection between questions and the use of the passive voice. Gibbons (2003) and Maley (2000) both report on the manipulative in-built constraints in professionals’ questions. These are coercive for adults, but for children this experience can put them at an even greater disadvantage. Eades (2002 and in the epigraph) reports on a case in the Australian courts where Aboriginal children are witnesses and shows how multi-faceted questions are inappropriate; children are unable to respond adequately and presented with questions that are not interrogative and frequently also multiple, children can only fail.
(选自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 Language in Evidence,Malcolm Coulthard和Alice Johnson著,2007, Routledge出版社出版,本文为其中第五章Order in court 的节选, 讲述儿童在交叉询问中的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