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管理制度
为加强研究所管理工作,特制定研究所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研究所各部分工负责,研究所日常事务由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重要事务由所长、副所长处理或交由全体成员会议处理。各部职责内的事务由各部主任负责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事务由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由其指定一位研究生协助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目标管理制,个人根据教学与科研情况于每年度初(开学后三周内)提交本年度科研计划,由研究所决定是否通过。未通过者需修订后再次提交,直至通过。
第四条 成员每人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提交本学期个人科研总结和成果列表。
第五条 研究所实行学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开会布置工作,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开会总结工作。
第六条 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由所长办公室负责考勤。成员无故不参加例会达每年三次者按自动退出研究所处理。
第七条 个人加入研究所必须由个人向所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年度科研计划,所长办公室审查后提交研究所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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