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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在中国法庭辩论中的隐性说服力量
2007年04月14日  

 

简介:

评价理论主要是由James R.Martin Peter White 等创立。评价理论通过对语言的分析,评价语言使用者对事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通过语言表层看深层的意义取向。评价理论包括三大系统:态度(attitude,介入(engagement),级差(graduation).态度是指心理受到影响后对人类行为,文本/过程及现象作出的判断和鉴赏,是语言使用者对描诉对象,即物,事,人的态度。此态度系统又可以次系统化为情感(affect),判断(judgement)和鉴赏(appreciation)

情感系统作为解释语言现象的资源,用来解释语言使用者对(人,物,事,状态)行为,文本/过程及现象作出的感情反应。情感属心理学中的反应范畴,比如喜好,爱憎等。“与法庭辩论的说服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田文昌)。”其中的动之以情其实就是通过评价理论中的情感系统而实现的一种法庭说服。

该篇从态度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即情感系统,判断系统和鉴赏系统入手,以情感系统为例,结合法庭辩论语料分析,来研究情感语词的选用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揭示其能否在法庭上达到动之以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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