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广泛征集各界意见。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名法律语言学专家潘庆云老师历来关注法律语言研究为司法实践服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以来,潘老师十分关注,从法律语言的角度对草案提出了13条建议。现征得潘老师同意,全文照登“意见与建议”,供学界参考。
在语言表达、逻辑结构等立法技术层面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若干意见与建议
潘庆云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已经发挥了积极的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诉讼法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国家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该法的修正案(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全民公开征集意见。
刑事诉讼法原有四篇:“一、总则,二、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三、审判,四、执行”。草案增加一篇,作为第五篇:“特别程序”。第五篇包括四条,内容很丰富。对原有的四篇,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的内容较多。刑事诉讼法原有225条,“草案”有284条,净增59条,增幅为26%,可见这次修改面广量大。修正案(案草)在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完善辩护制度、完善侦查措施、完善审判程序、完善执行规定、规定特别程序等发面实现了开创和突破,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先进司法理念。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件大事。作为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我们有义务、有责任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该法的修正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下面,我根据自己初步学习的感受,对“草案”中存在的某些条款,从语言表述、逻辑结构、内部协调等角度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兹按“草案”编订的序次罗列如下: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建议改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建议改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时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最后一句“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建议改为:“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并保证他们能有效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后一句“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建议删除“严重”两字。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第(四)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改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但不依法解除的;”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改为“…..,保证其完整性。”
五十六.增加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每次”之前加“但”。
五十六.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改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九十五.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改为“被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进行了解。”“了解”改为“讯问”。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建议改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必须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删去“法规”,因法规的效力一般低于法律。
九十七.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大院应当开庭审理。”建议改为“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九十八.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建议改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其病情属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经行强制医疗。”
另外,我还建议进一步斟酌各编、章、条之间的结构匀称问题。比如,有的条文仅一个单句,但有的条文内容很多。如第三十九条共分四款,其中第一、二款又包括了多项内容。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均有四款。有的条文虽仅有一款,但文字过长。建议对款数过多的法条分为二条或多条,对仅有一款但内容较多的法条分为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