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语言视角畅谈对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2010
年
10
月
14
日
下午四点半,广外大财经学院水上报告厅迎来一位远道而来的尊贵客人——南开大学乐国安教授。他将在这里举行一场题为“对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法律语言学视角”的讲座。此次讲座作为广外大45周年校庆活动的一部分,吸引了诸多师生前来聆听,水上报告厅座无虚席。
此次讲座由广外大人事处主办,商英学院承办。与会的嘉宾有广外大副校长
顾也力
教授,人事处谢文新副处长、商英学院
朱文忠
副院长、徐章宏副院长、彭玲玲副院长等。讲座由商英学院副院长郭桂杭主持。他首先致欢迎词,并请顾也力副校长代表广外大
向乐
教授赠送礼品。
图一: 顾也力副校长代表广外大对
乐国安
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图二:
乐国安
教授接受广外大赠送的纪念品
乐
教授首先阐述了早期有关犯罪原因的解释,从中国古代的荀子到西方的苏格拉底的相关思想,他都给予了详尽的说明。他将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归为五大类,分别为天生犯罪论,模仿论,挫折侵犯论,精神分析论,和操作强化论。天生犯罪论认为个体的肤色,体型及染色体的分布均会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模仿论则把犯罪行为的发生解释为模仿学习的结果,人在社会中通过模仿而形成犯罪;挫折侵犯论主张侵犯行为的发生是因为个体受到了挫折;精神分析论则把犯罪归因为自我难以有效控制本我而导致本我盲目释放;操作强化论则认为当一个人在某种情境中发生了某种行为,行为的后果如果对他有强化作用,那么以后在类似的情境中,他将表现出相同的行为。紧接着,
乐
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聚合作用论,他认为,造成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当个体产生犯罪意向后,在其心理条件,生理条件及现有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才导致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当有任一条件不具备时,犯罪行为便不会发生。
图三:
乐国安
教授阐述早期有关犯罪原因研究的解释
乐
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还不时引用生动的例子,使会场气氛十分热烈。他诙谐幽默的语言不时引发会场阵阵笑声,将演讲推向高潮。讲座结束后,大家仍觉意犹未尽,争相提问。商务英语学院徐章宏副院长就儿童时期的经历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提问,并对
乐
教授的聚合作用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乐
教授首先表示肯定,并表示,儿童时期的经历会对后天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绝对的。接着其他老师和同学也踊跃提问,
乐
教授精彩的回答博得全场热烈的掌声。
图四:
乐
教授耐心地回答现场师生的提问
乐
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同学们深受启发,并充分感受到了一名学者的渊博、严谨和幽默,讲座赢得了同学们的赞誉,现场掌声经久不息。
附:王
乐国安
教授简介
乐国安,1968年12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心理学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心理研究所, 获理学(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1981年10月至1985年1月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2月至1985年11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讲师。1985年12月至今在南开大学任教,1987年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晋升为教授,1996年分别被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和南开大学遴选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理事长、《心理学报》编委。
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社会心理学、心理学理论、应用社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
研究成果:《社会改革与社会心理》(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当代美国认识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当前中国人际关系研究》(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咨询心理学》(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成人发展与老龄化》(主译、校对),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社会心理学(第三版)》(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法律心理学》(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应用社会心理学》(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中国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西方社会心理学新进展》(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获奖情况:《社会心理学》1995年获第三届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二等奖;《评现代论知心理学》1994年获天津市第5届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当代中国社会越轨行为》1996年获天津市第6届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社会心理学理论》1999年获天津市第7届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立足课堂,教研结合,面向社会,提高教学质量》2000年获南开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并获2001年天津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南开大学“敬业”奖教金(研究生培养)一等奖;《当前中国社会稳定问题》2002年获天津市第8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3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