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晚上,校园里热闹非凡,同学们都挤在阳台上、聚在操场上看狮子座流星雨,特别激动,期待着流星划过夜空的美妙。但是悲喜似乎永远相随,这是宇宙中蕴含的亘古不变的辩证哲理。曾听说一颗流星的陨落就预示着一个生命的凋零。也就是在这一天,我们法律语言学的大家庭永远地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的前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前会长姜剑云先生。十五日的上海,寒风凛凛,天气阴沉,整座城市似乎是在为他默哀。
姜剑云先生1942年生于上海,1966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学院中文系,1969年起从事语文教学,1985年起从事高校语文教学与研究。先生后投身于法律语言学研究,任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兼任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修辞学会理事、全国政法高校(成教)语文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职务。
姜剑云先生治学严谨,勤奋著学,笔耕不辍,自八十年代初开始发表学术论著,主要著作有《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群众出版社,1995)、 《司法口才》(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言语学概要》(四川科技出版社,1990)、 《现代汉语》(副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等等,并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试论法律语言的时代特点》一文获司法部成人政法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1994),《贴近专业、强化应用———更新语文教学内容的尝试》一文获上海市普通高校教学成果优秀奖(1990),《言语学概要》一书被评为上海大学优秀教材(1995)。姜先生在汉语、语言学、法律文化、法律修辞等诸多领域卓有成就,为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姜剑云先生是著名的语言学家,也是法律语言学界的前辈。先生敢于独立思考,具有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先生提出语言是由人创造的,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使用的,所以研究语言不能脱离使用语言的人(言语主体),不能脱离使用语言的环境(言语环境,即语境),否则便不可能切合实际,不可能深刻地揭示语言的本质。在法律活动领域中,衡量语言运用是否准确的主要标准可归结为两条:一是如实——合乎客观实际,合乎法律、法规,合乎语流、情景,合乎交际对象;二是如愿——合乎主观意愿,即表达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达到所要达到的言语目的。
先生的为人、为学将激励我们后辈不断努力。我们对先生的逝世感到无比沉痛。此时,陶渊明先生《挽歌》“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恰能表达我们对先生无限缅怀与哀思之情。先生辛勤耕耘了一辈子,愿先生在天堂安息。
(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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