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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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语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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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心理实验-侦查语言手段
2013年12月14日 余新兵 

侦查应用之法律语言心理实验

    在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对于证据种类,1979年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有下列六种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这被认为是一种封闭列举式表述,而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相关内容作了重大修改,采用了开放列举式的规定,使用的是证据包括,体现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愈趋理性,意味着证据不仅仅有法律中明确提出的八种,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将会有新的材料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这其中就应该包括基于语言心理测试的证据。

    心理测试即民间所谓的测谎技术,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尤其是针对一些当事人各方对事件描述存在重大差异的案件。最近的一些焦点案件比如安徽某地检察院运用测谎仪进行反腐,得到了民间普遍性肯定。再如具有典型意义的彭宇案,如果借助心理测试技术,真相或许会早一步澄清。但令人遗憾的是,心理测试技术囿于测试环境或操作人员本身的差异,其结果的准确率并不稳定,这直接导致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标准证据使用,只能为侦查起辅助作用。而且心理测试对设备要求高,需要受试配合,这些条件也限制了其发展。

    我们认为,传统的心理测试技术如果加上基于语篇信息的语言维度分析,会有利于证据信息的完整构建。比如清华女生铊中毒案,证据缺失导致久拖难决,嫌疑人之一顶不住社会压力发表声明,但对其声明的解读却各方意见不一,受害人朱令的代理律师公开呼吁对声明内容进行专业的语言心理分析。本实验室正是应对这种需求而致力于法律环境下的语言心理多维度分析,试图将心理测试与语篇分析相结合,为构建完整证据信息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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