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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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一)
2007年04月14日  

 

人们从事一门学科的研究时采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是十分重要的。过去中国的学者在进行研究工作时不大注意使用正确的有效的研究方法。桂诗春和宁春岩(1997)在对1990年代中期《外语教学和研究》等四本中国外语期刊上的755篇文章作了统计后指出,“我国的外语工作者对语言学的各个领域都有兴趣,但是却没有足够的方法支持他们的研究,54%的人使用的是简单的思辩性的方法,随机性很大。这些研究方法的成果难登大雅之堂。”

 

中国学者过去长时期不注重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给西方学者也留下了恶劣的印象。曾有德国的汉学家对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平原说,“我学汉学三十年,没有买过一本中国学者写的书,我只买你们的资料集。你们的资料多多益善;至于理论,我们自己有”(陈平原,2007)。这位德国学者所说的“理论”应该包含研究方法理论吧。如是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只有张纯如的《南京大屠杀》能让西方读者和一些日本人信服了(万静,2007)。

 

然而,这种局面在过去的十年里可能有了较大的改观,中国的学者们特别是外语界的学者们开始研究并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较多地采用西方的学者们惯常使用的研究方法了。

 

法律语言学是在语言学和法学的交叉点上产生的新学科,它仍然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所以,法律语言学很自然地采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可以采用的研究方法很多,如语篇分析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物理检验法、调查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定性研究法、推理论证法、对比分析法等。杜金榜(2004)将这些研究方法分为四类:文献研究法、实验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和描述研究法,而每一类方法均可以是定量、定性或定量+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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